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审查要点」名称为「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审查要点」并修正部分条文

发布时间:2020-07-09 07:46:15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中信顾字第0940006368号

发布日期:2005-8-4

执行日期:2005-8-4

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40006368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第1~6条条文(原名称:投资业务审查要点)

第1条 (依据及目的)

本要点依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全权委托管理办法)第六条、。

本公会审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申请案件,除法令规章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要点办理。

第2条 (申请程序)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申请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应依全权委托管理办法之规定检具申请书件函送本公会审查后,转报金管会。本公会受理后,即分发由审查组分案承办依序审查,申请人之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核准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申请人应检具规定书件,函送本公会,经本公会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转报金管会核准。

二、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人应自金管会核准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检具规定书件,函送本公会,经本公会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转报金管会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第3条 (申请核准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书件)申请人申请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时,应检具「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一),载明其应记载事项,连同下列应检附书件各乙式二份,函送本公会审查:

一、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申请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审查表(格式如附件二)。

二、公司章程

三、业务章则。

四、最近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申请时已逾年度开始六个月者,应加送上半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

五、董事会议事录。

六、营业满两年,并具有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能力之证明文件,如自申请日起最近二年之所有营业税单及提供顾问服务之证明文件(例如研究分析报告、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契约等)。(证券投资顾问事业适用)

七、最近半年未曾受金管会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或证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处分、最近二年未曾受金管会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以上或证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以上处分及申请书及附件所载事项无虚伪、隐匿情事之声明书(格式如附件三)。

八、其它经金管会规定应检附之文件。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于电视台制播证券投资分析节目者,除申请时应一并检送申请日前二个月内制播之所有节目录像带乙份及载明节目名称、日期、时间及主讲人等相关数据之清册,以及主讲人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一项各款之资格条件之证明文件外(惟该主讲人于民国93年10月30日前业于本公会登录且符合原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22条第1项第1款至第3款资格条件者,于96年10月30日前不适用),嗣后并应配合提供本公会承办人员就检送节目带所抽样之节目带内容之全文书面数据。如申请日前二个月内未于电视台制播证券投资分析节目者,毋须检附上述书件,惟须出具声明书(格式如附件四)。

第4条 (申请核准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书件之查核事项及程序)

本公会承办人员于接受分配之申请案件后,应就申请人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依规定检附之书件是否齐备。

二、公司章程:是否有载明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投资业务,或其它经金管会核准之有关业务。

三、业务章则:是否有载明下列事项之内部控制制度:

(一)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经营原则。

(二)作业手续:包括投资分析、投资决定、投资执行及投资检讨等四步骤,以及证券相关商品交易之交易分析、交易决定、交易执行及交易检讨四步骤,并建立代理人制度。

(三)权责划分。

(四)营业纷争处理。

(五)人员教育训练及管理事项。

四、财务报告:

(一)申请时已逾年度开始六个月者,是否加送上半年度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

(二)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之实收资本额是否达新台币五仟万元以上,已兼营期货顾问业务或同时申请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及兼营期货顾问业务者,实收资本额是否达新台币柒仟万元以上,且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不低于面额;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是否不低于面额。

(三)会计师是否出具无保留意见之查核报告,若为保留意见之查核报告其意见是否影响财务报告之允当表达。

五、董事会议事录:是否讨论并决议通过下列事项:

(一)申请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

(二)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章则(含内部控制制度)。

六、声明书:

(一)最近半年是否确未曾受金管会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或证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处分。

(二)最近二年是否确未曾受金管会依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以上或证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以上处分。

(三)是否载明申请书及附件所载事项无虚伪、隐匿之情事。

七、组织及人员配置计划:

(一)是否设置专责部门并指派专责部门主管及业务人员办理全权委托投资业务。

(二)是否设置投资研究、财务会计及内部稽核等部门。

八、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是否具备金管会规定之条件。

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是否营业满二年并具有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能力:

(一)营业满二年:申请人之财务报告及所检送之营业税单及提供顾问服务之证明文件,是否证明确实有实质营业行为已满二年。惟申请人自行申请停业或其它因素,致不得营业之期间,不予计入。

(二)具有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能力:申请人最近二个会计年度或最近二年,是否每年均有营业收入,且年平均营业收入达新台币四百万元(含)以上并未有连续六个月以上(含)无营业收入之情形。

九、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于电视台制播证券投资分析节目录像带之内容,以及其主讲人资格条件之证明文件等:

(一)所制播之电视节目内容是否未违反「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

第十二条、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十六条及本公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从事广告及营业活动行为规范」之规定。

(二)节目主讲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

第四条第一项各款之资格条件,惟该主讲人于民国93年10月30日前业于本公会登录且符合原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管理规则第22条第1项第1款至第3款资格条件者,于96年10月30日前不适用。

十、其它审查事项:

(一)是否设有独立之营业场所,未与其它事业共同使用。

(二)是否具备足供执行业务之计算机或通讯设备如下:

1.定期提供客户相关报告之系统。

2.帐务处理系统软件。

3.研究分析辅助信息系统。

4.股市信息传输设备。

本公会承办人员应将所查事项及查核情形,附同所搜集之有关资料详细记载,查核完毕后应将所有审查数据,及有关附件汇总成册作为工作底稿,俟完成工作底稿后,将查核情形之重点,撰写查核报告。

承办人员查核发现申请人对第一项任一款事项有异常情事者,应先通知其限期改善或补正,届期仍未改善或补正者,应拟具处理意见,逐级复核后,提请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审议。

本公会审查申请案件,对于申请人于当月十五日(含)以前提出之案件,至迟应提报次月份委员会会议审议之;当月十五日以后申请之案件,原则上,至迟提再次月份委员会会议审议。惟申请人之书件若经本公会通知或申请人自行请求补正者,提委员会审议之月份应以其完成补正日期重新起算。

承办人员应就申请案审查情形,撰写查核报告并同提案资料,提请委员会审议,并于录案完成后,本公会即依据委员会之审议结论或意见出具全权委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之审查意见,并同相关书件转报金管会,事后并提理事会报告;经委员会决议补充相关资料者,则函请申请人限期补正相关资料后,提下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5条 (申请换发营业执照之书件)申请人于接获金管会核准得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应检具「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换发营业执照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五),载明其应记载事项,连同下列书件各乙式二份,函送本公会转报金管会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一、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申请换发营业执照审查表(格式如附件六)。

二、公司登记证明文件。

三、营业执照正本。

四、符合全权委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之组织与人员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暨已向本公会完成人员申报登录之证明文件。

五、会计师项目审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之审查报告。

六、依全权委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制作之说明书。

七、已依全权委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提存营业保证金之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与提存金融机构签订之营业保证金保管契约影本。

(二)提存金融机构出具申请人已依规定额度提存营业保证金之证明文件。

(三)营业保证金提存之金融机构符合全权委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资格之证明文件。

八、换发证照费新台币壹仟元。

九、申请书及附件所载事项无虚伪、隐匿之声明书。

十、其它经金管会规定应提出之文件。

第6条 (申请换发营业执照书件之查核事项及程序)

本公会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作成书面审查意见:

一、依规定检附之书件是否齐备。

二、所检附之组织与人员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一)是否符合全权委托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设置专责部门,并指派专责部门主管及业务人员办理全权委托投资业务。

(二)是否设置投资研究、财务会计及内部稽核等部门:

1.内部稽核部门之主管是否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三条之资格条件并完成申报登录。

2.内部稽核部门之业务人员是否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五条之资格条件并完成申报登录。

(三)全权委托专责部门是否配置适足及适任之主管及业务人员:

1.是否配置主管人员及按不同业务功能业务人员至少各一人(于投信事业至少包含投资决策,于投顾事业至少包含投资决策、买卖执行)。如投信或投顾事业于全权委托专责部门中同时配置有研究分析及投资决策人员,二者得互相兼任。如该部门主管拟兼办上开业务,需各业务功能下均至少已另配置一名业务人员。

2.全权委托专责部门主管是否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三条之资格条件并完成申报登录。

3.全权委托专责部门之业务人员是否符合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五条之资格条件并完成申报登录。

4.是否未违反全权委托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订禁止相互兼任之规定。

三、会计师项目审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之审查报告:

(一)是否由得办理公开发行公司财务报告查核签证业务之会计师出具。

(二)是否无重大缺失之意见。

四、依全权委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制作之说明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全权委托投资之性质、范围、经营原则、收费方式、禁止规定、客户、全权委托投资业者及全权委托保管机构之法律关系及运作方式等事项。

(二)事业运用委托投资资产之分析方法、信息来源及投资策略。

(三)事业经营全权委托投资业务之部门主管及业务人员之学历与经历。

(四)事业最近二年度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

(五)事业有无因业务发生诉讼或非讼事件之说明。

(六)投资或交易风险警语、投资或交易标的之特性、可能之风险及法令限制。

五、全权委托营业保证金证明文件:

(一)是否提存于同一金融机构,且该金融机构之资格符合全权委托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申请人与提存金融机构签订之保管契约内容是否有载明全权委托投资业务营业保证金处理要点规定之下列应行记载事项:

1.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营业保证金之提取或提存金融机构之更换,应事先报经本公会转报金管会核准;营业保证金内容之调换应事先报经本公会同意。

2.强制执行程序或其它情事,致营业保证金有减少之虞时,提存金融机构及证券投资信托事业或证券投资顾问事业应即函知本公会转报金管会。

(三)是否依全权委托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提存足额之营业保证金。

承办人员依前项所列之审查事项逐一审核并经逐级复核后,,连同申请书件转报金管会;若发现有异常情事时,即通知申请人限期改善或补正,逾期仍未改善或补正者,应拟具处理意见,逐级复核后,径予转报金管会。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