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从事广告及营业促销活动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2019-08-27 05:02:15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中信顾字第0940007161号

发布日期:2005-9-8

执行日期:2005-9-8

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40007161号函修正发布第7、8条;并自即日起实施

第7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为广告、公开说明会及其它营业促销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藉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管会)对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募集之核准或生效,作为证实申请(报)事项或保证受益凭证价值之宣传。

二、使人误信能保证本金之安全或保证获利者。但保本型基金设有保证机构,且已于公开说明书充分揭露保证之具体内容者,其保证本金安全部分不在此限。

三、提供赠品或以其它利益劝诱他人购买受益凭证。

四、对于过去之业绩作夸大之宣传或对同业为攻讦之广告。

五、为虚伪、诈欺或其它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

六、对未经金管会核准募集或生效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预为宣传广告或其它促销活动。

七、内容违反法令、证券投资信托契约、全权委托投资契约或公开说明书内容。

八、以基金经理人作为宣传广告诉求。

九、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投资绩效之预测。

十、促销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涉及对新台币汇率走势之臆测。

十一、广告内容采用可能贬低整体行业声誉之方式作宣传。

十二、广告内容采用不雅之文字或美术稿。

十三、开放式基金以「无折价风险」等相类词语作为广告。

十四、以销售费或经理费收入为捐赠或与投资人权益无关之词语为诉求。

十五、截取报章杂志之报导作为广告内容。

十六、以获利为广告,未同时报导其风险,以作为平衡报导者。

十七、有关免税之说明,未载明或说明系何种对象、何种内容免税。

十八、以基金信用评等等级为广告或促销内容(含已成立或金管会核准募集但尚未成立之基金 )时,未以显着方式注明该基金所获得信用评等之性质,未成立之基金未再注明该基金尚未成立。

十九、其它影响事业经营或受益人权益之事项。保本型基金依有无设制保证机构区分为保证型基金及保护型基金,从事广告、公开说明会及营业促销活动时,除应遵守前项规定外,并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销售文件应揭露下列事项:

1.设有保证机构者,有关保证机构资料:保证机构名称、业务性质及有关其财务状况资料(例如:股本、总资产净值或股东资金),以及其信用评等或其它有关资料。

2.设有保证机构者,有关该项保证资料:该项保证之条款,包括该项保证适用范围及有效性,以及可能导致该项保证终止之情事,并举例说明用以清楚表示有关的保证机制,以及高于保证金额之潜在回报计算方法。

3.相关投资连结标的性质之详细说明。

4.应注明实际参与率,与所列出作为参考的参考比率可能会有所不同,并说明实际参与率将于何时厘定及以何种方式通知受益人。

5.未设有保证机构者,应载明本基金无提供保证机构保证之机制,系透过投资工具达成保护本金之功能,亦不得使用保证、安全、无风险等类似文字。

6.公开说明书封面之基金名称下,应用括号以不同显着颜色标明保本比率及基金之类型(保证型或保护型)。

二、广告文宣内容应以显着颜色及字体方式,揭露下列事项:

1.依基金之类型:

(1)保证型基金:基金类型、保证机构名称、保证期间及保本比率。

(2)保护型基金:基金类型、保本期间、保本比率及『本基金无提供保证机构保证之机制,系透过投资工具达成保护本金之功能』用语。

2.依基金之类型加注第八条第一项第四款之警语内容。

3.如有引用参考性参考比率,应列明参考日期并注明实际参与率与参考性参考比率可能会有所不同。

第8条 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为广告时,除应遵守前条各款规定外,并应于广告内容

中以显着方式述明左列警语:

一、平面广告应揭示「本基金经金管会核准,惟不表示本基金绝无风险。

本公司以往之经理绩效不保证本基金之最低投资收益;本公司除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外,不负责本基金之盈亏,亦不保证最低之收益,投资人申购前应详阅本基金公开说明书」或「全权委托投资并非绝无风险,本公司以往之经理绩效不保证委托投资资金之最低收益;本公司除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外,不负责委托投资资金之盈亏,亦不保证最低之收益,委任人签约前应详阅全权委托投资说明书。」之警语。

二、有声广告应以影像或声音揭示「基金投资不表示绝无风险,本公司以往之绩效不保证基金之最低收益。投资人申购前应详阅基金公开说明书」或「全权委托投资并非绝无风险,本公司以往之经理绩效不保证委托投资资金之最低收益,委任人签约前应详阅全权委托投资说明书。」之警语。

三、广告内容中如有该公司所属集团形象性质之文字时,应注明「OO投信独立经营管理」字样。

四、保本型基金为广告时,应于广告中以显着颜色及字体方式揭示下列警语内容:

1.保本型基金为保证型者,应刊印「本基金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绝无风险。投资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时,始可享有______%的本金保证。投资人于到期日前买回者或有本基金信托契约第条第一款至第六款应终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证范围,投资人应承担整个投资期间之相关费用,并依当时净值计算买回价格。投资人应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净值可能因市场因素而波动。投资人在进行交易前,应确定已充分了解本基金之风险与特性。」等文字。

2.保本型基金为保护型者,应刊印「本基金无提供保证机构保证之机制,系透过投资工具达成保护本金之功能。本基金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本基金绝无风险。投资人持有本基金至到期日时,始可享有______%的本金保护。投资人于到期日前买回者或有本基金信托契约第条应提前终止之情事者,不在保护范围,投资人应承担整个投资期间之相关费用,并依当时净值计算买回价格。投资人应了解到期日前本基金之净值可能因市场因素而波动,因保护并非保证,投资标的之发行人违约或发生信用风险等因素,将无法达到本金保护之效果,投资人在进行交易前,应确定已充分了解本基金之风险与特性。」等文字,后段文字并应以加大粗黑字体或不同颜色等特别显着方式刊印。

前项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警语字体大小﹐不得小于同一广告上其它部分最小之字体,并应以粗体印刷显着标示,使其在一般人快速阅览相关广告时,均可显而易见。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