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电话交易作业准则」

发布时间:2019-08-26 14:08:15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中信顾字第0930005126号

发布日期:2004-8-27

执行日期:2004-8-27

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30005126号函修正发布第7点条文

、风险控管

一、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对于电话语音之纪录至少须保存二个月,若有争议之交易,应保留至争议解决为止。

二、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之人员接听电话交易方式应全程录音,录音带至少须保存二个月,若有争议之交易,亦应保留至争议解决为止。

三、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每日打印出电话语音或人员接听之纪录,书面相关纪录应予以保存,其保存期限依法令之规定。

四、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对于客户委托之交易应作成书面纪录,备供查核。

五、为确保数据处理的安全,避免投资人委托内容或机密资料有被篡改或泄露之机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订定该项业务之内部控制与内部稽核制度。

六、申购人应将申购款项缴足后始完成申购手续,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并依申购日之基金净值计算客户申购之受益权单位数。

七、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应以客户受益凭证送达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为有效买回申请日,并以买回申请日次一营业日之基金净值计算买回价金,并通知保管银行将该款项存入客户事先指定之其本人之银行帐户。

八、客户办理赎回或转申购申请时,必须将受益凭证寄回,若迟未寄回受益凭证或事后有所争议则依「使用电话申购、赎回、转申购开放式基金约定书」之内容处理。

九、每一投资人每日电话交易申购、赎回金额各以新台币五百万为上限,但投资人为法人或其它机构时,上述申购、买回金额之上限各为新台币二仟万元。

一○、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于开办前,应先将作业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与内部稽核制度(包括「一般控制」及「应用控制」)等资料报本公会审核认可后,转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查。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