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债券型基金买卖公司债自律规范作业要点」名称为「中华民国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买卖债券自律规范作业要点」并修正全文

发布时间:2021-02-25 03:39:15


发文单位:台湾当局

文  号:中信顾字第0930005380号

发布日期:2004-9-9

执行日期:2004-9-9

证券投资信托暨顾问商业同业公会中信顾字第0930005380号函修正发布名称及全文5点;并自即日起施行(原名称:债券型基金买卖公司债自律规范作业要点)

一、债券交易价格之合理性

由于公债之风险较公司债及金融债为低,,当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买卖公司债及金融债之成交价低于公债殖利率曲线者为涉有交易价格异常案件。

二、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所交易债券之殖利率是否落在合理区间之监视

1.公会会务人员于每一营业日债券交易时间结束后下载柜买中心所公布公债殖利率曲线(0-2年期部分采用债券附条件交易利率),揭露于公会网站上。

2.投信公司应于每一营业日检视其经理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所交易之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是否落在合理区间之外,如有则应于交易后三个营业日内主动向公会申报说明,申报格式详如附件。

3.公会会务人员每一营业日检视当日市场所成交之公司债或金融债之成交殖利率有无低于柜买中心所公布公债之成交殖利率合理区间之外情事,如有,则并同柜买中心公债殖利率曲线公布于公会网站上,供投信公司参考。

4.公会会务人员于发现有公司债或金融债交易价格异常之日,将搜寻公会数据库看哪家投信公司经理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持有该交易价格异常之公司债券或金融债券,并以电子邮件(E-Mail)通知该投信公司。惟此一动作对于投信公司经理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当月新买债券以及上月所买而尚未申报之债券,仍无法搜寻到,故本项只是服务性质,各投信公司仍有依以上二之2主动查寻申报之责任。

三、涉有交易价格异常案件之评断

1.投信公司经理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涉有交易价格异常案件者,公会债券型基金小组召集人应召集由二位专家学者及三位公会债券型基金小组成员所组成之会议讨论评断其说明之合理性。每月十五日(含)以前发生之涉有交易价格异常案件应提报次月份会议讨论之;十五日以后发生之涉有交易价格异常案件,提再次月份会议讨论。

2.上述委员会议由公会债券型基金小组主席负责召集之,专家学者人选由投信公司提供后建档,由公会会务人员邀请出席,债券型基金小组成员则采轮流方式参与会议,惟小组成员于该公司有申报涉有交易价格异常案件时应回避不得参与讨论。

四、隐匿申报之防范

1.公会会务人员于每月收到投信公司申报上月份证券投资信托基金持有债券明细表后,应再与前一月每日所记录有交易价格异常之债券做核对,以检视哪些投信公司有应申报而隐匿未申报之情形。

2.如发现有隐匿未申报之公司,会务人员将以电子邮件(E-Mail)方式通知,请该公司说明。

五、罚则

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买卖公司债或金融债交易经委员会评断为交易价格异常案件者,委员会得视案件之轻重,为下列之处置:

1.函请该公司注意改善。

2.提经本会理事会依会员自律公约第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分。

台湾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