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改革路径

发布时间:2020-04-24 16:54:15


  论文提要:在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以及构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战略背景下,海事诉讼管辖制度作为海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有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本文通过梳理当前国内海事诉讼管辖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建设“一带一路”及海洋强国的战略背景,对国内海事诉讼管辖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提出几点建议:理顺海事诉讼级别管辖,,,;扩大海事专属管辖,将海事行政、海事刑事案件、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可航水域案件、;,明确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与法律适用相关问题,维护海洋权益,。以期为完善我国国内海事诉讼管辖制度,构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实现“一带一路”战略提供参考和依据。全文共计8883字。

  主要创新观点:

  1、理顺海事诉讼级别管辖,,,。

  2、扩大海事专属管辖,将海事行政、海事刑事案件、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可航水域案件、。

  正文

  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2013国家又提出“一带一路”的战略构想,特别是“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建设,成为当前海洋经济发展的总动力。2016年最高院提出建设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海洋在各个国家和经济体的安全、经济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保障涉海各方的合法权益,为海洋经济保驾护航就成为当前海事司法领域的重要课题。另外随着海洋资源开发与利用、海上航运、海上工程建设的蓬勃发展,涉海案件也随之增多,再加上涉海案件本身涉外性强的特点,,提出了一些需要统一认识的新问题。因此完善合理的海事诉讼管辖制度对于有效发挥海事司法职能,。

  一、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概述

  (一)海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及特征

,。在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又是启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闸门,保障当事人正当权利的第一道防线。、,。(1)海事诉讼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部分,民事诉讼的一般性规定对于海事诉讼是具有约束力,但由于海事诉讼的专门性、独立性、特殊性和涉外性,其管辖制度在很多方面与民事诉讼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及其解释的一般性规定外,。

  (二)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的现状

  海事诉讼管辖制度从广义上讲包括国内海事诉讼管辖和涉外海事诉讼管辖。其中国内海事诉讼管辖的内容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下文会具体论述),,所以目前我国海事诉讼并不存在级别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其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合并管辖。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由于其特殊性,涉及到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四个方面。由于专属管辖为海事诉讼的最主要的特征,因此本文中专属管辖将与地域管辖分开阐述。海事诉讼中绝大多数案件的管辖连接点并不止一个,通常都会涉及到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在《海诉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地域管辖,,也是泛指所有法律法规(包括国际、国内)的管辖范围。(2)

  专属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我国《民诉法》、《海诉法》、。

  涉外海事诉讼管辖,,亦可以称为国际或涉外海事案件管辖权。(3)由于篇幅原因,本文对涉外海事诉讼管辖不再赘述。

  二、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现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海事诉讼管辖在社会经济以及海事司法的快速发展中不断完善,但由于海事司法的专属性以及特殊性,加之法律的滞后性,在“一带一路”战略和构建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大背景下,国内海事诉讼管辖制度存在问题也就逐渐凸显出来。

 

,。1989年最高院将与船舶运输和生产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2000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施行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和批准的有关国际公约,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在总结我国海事审判,,涵盖了63项海事案件类型。2016年根据海事司法的发展和壮大,最高院再度出台司法解释,,。

,但也只限于民事和海事行政案件,,即使是行政案件,,。另外由于地域特殊性和部分海事案件的特点,。备受关注的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可航水域案件的管辖,,该类案件的管辖还比较混乱。

  (二)海事诉讼管辖的级别管辖问题亟需理顺

  当前我国海事诉讼管辖的级别管辖比较混乱,亟需理顺。,,、武汉、:、、、长江支流水域(武汉)、云南省水域(北海)内的下列海事、海商案件:1、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污染、船舶扣押和拍卖案件;2、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发生在上述水域内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但从严格意义上讲,海事海商案件并不存在级别管辖,,,并没有像普通民事诉讼中,严格规定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

  (三)我国管辖海域的司法管辖及法律适用尚存空白和漏洞

,,即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其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西沙、中沙、南沙、黄岩省等岛屿)内发生的海事、海商方面的一审案件,。,,其管辖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南至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发生的我国法人、公民之间,我国法人、公民同外国或地区法人、公民之间,外国或者地区法人、公民之间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专门管辖浙江省所属港口和水域(包括所辖岛屿、所属港口和通海的内河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专门管辖广西壮族自治区所属港口、水域、北部湾海域及其岛屿和水域,云南省的澜沧江至湄公河等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至此,,全国海事审判系统也初步形成,,不难发现我国对于南海以及台湾领海水域的海事管辖早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已经明确下来,,,还比较被动和消极。近年来,、,具有典型性,。

  另外,,但是近年来随着海洋利用开发,尤其是涉及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海洋污染、水产品捕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的案件和纠纷不断发生,加之菲律宾、越南等国家对于南海问题的频频介入,对于我国所管辖的海域范围以及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三、关于完善我国海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建议与措施

  (一)扩大海事诉讼专属管辖范围

,特别强调“改革海事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理顺海事审判体制,,建立更加符合海事案件审判规律的工作机制。”海事审判经过三十多年不懈努力和发展,已经稳固确立了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因此大力发展海事司法,扩大海事司法的管辖范围,提高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成为当前海事审判工作的重心。因此需要将海事刑事案件、陆源污染海域和通海可航水域案件、,规范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以推动海事诉讼管辖“三审合一”的改革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