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调解,适时建议,共创和谐投资环境

发布时间:2020-04-13 20:04:15


威海中院在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中强化调解功能适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辖区外向型经济和谐发展

  威海中院自今年3月份恢复对辖区内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权以来,在涉外商事审判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信息宣传等多方面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涉外商事审判很快打开新局面,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截止10月底,威海中院已收涉外商事案件14件(含旧存1件),标的额4139.8万元,在全省位居前列。
面对涉外商事案件迅速发展的现状,威海中院严格规范庭审程序、正确适用法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在涉外审判工作中取得实效。在具体案件的审理工作中,涉外商事合议庭加强了调解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促使当事人息诉止争,力求涉外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同时,针对涉外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特殊情况,适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充分发挥商事审判对市场经济的监督与指引作用,为辖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创造和谐投资环境。具体有以下几种作法:
首先,全面了解涉外案件整体发展趋势,确定涉外审判工作的重点。威海中院已受理的14件涉外商事案件中,涉韩案件有11件,占79%,所以涉韩案件便成为涉外商事审判工作的重点。为此,合议庭加强了对涉韩案件的研究,,学习他们审理涉韩案件的经验,确定加强涉外案件调解工作首先要抓好涉韩案件的调解工作,并以此为突破口,带动其它涉外案件调解工作的开展。
其次,正确分析与掌握涉韩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说服工作,力促双方和解。通过对所受理的涉韩案件的分析,发现大多数韩方当事人为自然人,其涉诉的原因多是因经营管理混乱,账目不清所致,在诉讼中往往不能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陷入被动。对此,合议庭并不是就案论案,单纯从证据角度判决谁输谁嬴,而是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依据查明的事实,多作调解工作,努力寻求一个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方案,达到胜败皆服,息诉止争的良好效果。如我院审结的两起涉韩案件,一件调解结案并当场履行,另一件经过多次做调解工作,在韩国人履行义务后,原告撤回起诉,两案均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在后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韩方当事人称其已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却因经营中没有任何的账目管理而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通过威海韩人商工会向合议庭施加压力,合议庭全面分析了案情,通过多次的调解工作,发现不仅被告财务管理混乱,而且在威韩国商人有一个共同的习惯,就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都不作财务账簿,全部以现金结算且不留存任何凭证,所以造成了诉讼中的被动,对此,合议庭向威海韩人商工会提出了《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诉讼防范意识》的司法建议,建议他们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堵塞漏洞,学会自我保护,在听取了我院的建议后,韩人商工会很快认识到自己的失误,虚心接受并对我们的工作表示感谢,被告也当即同意履行义务,该案也以原告最后撤诉结案。目前,威海中院通过调解已审结2件涉韩案件和1件涉日案件,结案标的额为120万元,并且全部得以执行,实现了涉外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嬴,树立了公正的国际司法形象。
第三,发挥商事审判对市场经济的监督与指引作用,适时向威海外经贸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为辖区外向型经济发展服务。针对涉韩纠纷大量发生的现状,合议庭正确分析纠纷的成因,如前文所述,在威韩国商人大部分经营行为不规范,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没有作账的习惯,财务管理混乱,一旦涉诉则往往不能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直接导致败诉,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规范在威韩国商人的经营行为,避免涉外纠纷过多地发生,以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辖区创造和谐投资环境,威海中院于2005年9月30日向威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威海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提出了《关于规范在威韩国商人经营行为、提高诉讼防范意识的司法建议》,对韩国商人在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诉讼防范意识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威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威海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对此非常重视,认为该建议很好地总结了威海近几年涉韩外事纠纷频繁发生的原因,为外经贸部门加强对韩商的管理与引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建议,威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威外经贸字[2005]26号文件,向威海所辖各市区外经贸局、高技术开发区招商局、、提高诉讼防范意识的司法建议〉的通知》,要求各局通过多种渠道对建议的内容向外商进行广泛宣传,提醒并督促韩商依法规范经营,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威海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通过威海市外商投资协会在其主办的期刊《威海外企之友》2005年第10期专门刊发了该司法建议,要求广大外商投资企业树立良好的法律意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依法规范经营,积极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威海中院在涉外商事审判工作中严格规范司法行为,正确分析形势,准确掌握案件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审判工作,注重调解,切实解决纠纷与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适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充分发挥涉外商事审判对地方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服务与保障作用,为辖区创造和谐投资环境、为“站在新起点,实现新发展”目标的实现作出自己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