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发布时间:2019-08-03 23:23:15


  第523号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协调和监督。

、、、。

  第四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过程中,应当保障证券经纪业务正常进行。

  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

,可以派出风险监控现场工作组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检查,对证券公司划拨资金、处置资产、调配人员、使用印章、订立以及履行合同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情况。

  第七条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整改的,。停业整顿的期限不超过3个月。

  证券经纪业务被责令停业整顿的,,或者将客户转移到其他证券公司。证券公司逾期未按照要求委托证券经纪业务或者未转移客户的,。

  第八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接管:

  (一)治理混乱,管理失控;

  (二)挪用客户资产并且不能自行弥补;

  (三)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多次发生交收违约或者交收违约数额较大;

  (四)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发生重大财务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