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7 21:15:15


  证监会公告〔201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1〕9 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进一步深化中介职能定位,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和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 ,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 期货公司的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 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公示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