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七送达)

发布时间:2019-08-15 21:10:15


  第七章 送达

  第八十条 海事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向受送达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三)通过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送达。

  有关扣押船舶的法律文书也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

  第八十一条 有义务接受法律文书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经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其住所或者办公处所的,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