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查处奥标侵权案件时可以行使的职权

发布时间:2019-08-05 09:51:15


来源:
时间:2008-07-17
记者:商 综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这一条款是关于工商部门查处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行使职权的规定。

  在执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时,工商部门在接到有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控告或举报,或自己查获侵权行为后,认为确有依据的,应予立案,并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性工作。在工商部门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的过程中,权利人应向工商部门提供有关侵权行为的事实依据;其他人举报的案件,举报人应当提供证据线索。在《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颁布实施之前,北京和其他城市的工商部门已经依法查处了一批侵犯奥林匹克专属权利的案件,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为配合案件查处及时出具了相应证明。目前,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和法律事务部已经合作建立了证据的收集、移交制度。

  调查和检查程序是执法人员了解违法事实、收集证据的阶段,是认定案件性质,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作出恰当处罚的重要环节。因此,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检查。根据《行政处罚法》,工商部门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工商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1.证据种类。办案人员调查案件时必须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

  (1)书证。

  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者签名或盖章。

  (2)物证。

  提取物证,应开具物品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并交当事人1份。

  (3)证人证言。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证明人,要求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盖章。材料提供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4)视听材料。

  对不能提供书面材料的证人证言,可以录音;违法行为造成具体后果的,可以拍照或摄像。视听资料都要有具体说明,并由有关证人签名或盖章,以示其真实性。

  (5)当事人陈述。

  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6)鉴定结论。

  需鉴定的物品,应按规定提取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办案人员对场所、物品等进行的实地勘查和检验,应制作详细的勘验笔录。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进行检查时,应由当事人或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应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交核审机构进行书面核审。

  2.应急措施和强制措施

  工商部门在办案中可以依法定程序采取应急措施和强制措施,主要包括:

  (1)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办案单位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工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并加封工商部门先行登记保存封条,由当事人就地保存。必要时,也可以异地封存。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办案单位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转移证据。

  (2)扣留与封存措施。

  扣留与封存措施是办案单位在查处案件过程中,为了防止违法行为人或违法行为嫌疑人逃避检查,隐匿、转移财物或继续从事违法活动而采取的对其财产加以限制的措施。

  扣留、封存当事人的财物,应当经工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开具扣留、封存单据,交当事人1份。扣留当事人托运的物品,应当填写扣留通知书,通知有关运输部门协助办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当事人交代的存放在家中或寄存在别处的物品,需要查扣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拒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将物品取出,并办理扣留手续。

  对于扣留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动用、调换或者损毁。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先行处理。

  被封存的物品,应当加封工商部门的封条,保管人不得随便动用;物品由当事人自己保管的,应当由当事人出具保证书。

  扣留、封存的财物,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财物。经查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留、封存措施,发给当事人启封并解除扣留通知书。

  (3)其他强制措施。

  办案单位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可以采取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等强制措施。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中对强制措施和检查手段的规定,为工商部门依法打击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内容仅是从法理上作出的一般理解,具体操作方式应以工商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