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出口公司商标使用许可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0-04-01 08:07: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你公司11月9日(85)轻宣字207/2300号“英雄牌钟商标事宜”文收悉。考虑到进出口公司使用商标的实际情况,我局认为,进出口总公司可以书面形式授权或委托所辖分公司,以进出口总公司(商标注册人)的名义,代理总公司与生产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由分公司执行合同,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但是,许可人仍然是进出口总公司,应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附: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英雄牌钟商标事宜”的文(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