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互惠商标注册的换文
发布时间:2019-08-05 21:20:15
发布部门: 联邦德国
发布文号:
(一)我方去文
:
。,两国政府的主管部门曾就两国间在互惠的基础上注册商标的问题进行了商谈。它们得到的原则结论是,订立一项允许一方国家的商标在对方国家批准的有效期内获得与对方国家国内商标同样程度的法律保护的协议,是符合两国利益的。,两国间就互惠注册商标达成下列协议: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一方国家的贸易公司和企业可以在对方国家依照该国的法律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已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
本协议按照存在的状况,也适用于柏林(西)。
。
。
(印)
一九七五年八月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
,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编者)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照会的内容,同意上述照会和本照会成为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此项协议自本照会之日起生效。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印)
发布文号:
(一)我方去文
:
。,两国政府的主管部门曾就两国间在互惠的基础上注册商标的问题进行了商谈。它们得到的原则结论是,订立一项允许一方国家的商标在对方国家批准的有效期内获得与对方国家国内商标同样程度的法律保护的协议,是符合两国利益的。,两国间就互惠注册商标达成下列协议:
两国政府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一方国家的贸易公司和企业可以在对方国家依照该国的法律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已注册的商标的专用权。
本协议按照存在的状况,也适用于柏林(西)。
。
。
(印)
一九七五年八月八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
,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编者)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照会的内容,同意上述照会和本照会成为两国政府间的协议,此项协议自本照会之日起生效。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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