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原则介绍

发布时间:2019-08-29 21:59:15


  核心内容:船舶碰撞损害赔偿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是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下面,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8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9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海商法》第163规定,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拖方或者被拖方的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相关法律知识:

  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成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