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舜元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9 04:43:15


&nbsp原告北京舜元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11-03 15:11:19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nbsp民 事 裁 定 书

&nbsp(2009)浙温知初字第224号

&nbsp原告北京舜元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2号1幢1004B。

&nbsp法定代表人范上虹,总经理。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起堂,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飞霞北路2号。

&nbsp法定代表人谢建,总经理。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殷欧艳,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舜元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舜元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nbsp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舜元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nbsp准许原告北京舜元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nbsp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北京舜元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nbsp审 判 长 郑 国 栋

&nbsp审 判 员 曹 新 新

&nbsp审 判 员 白 海 玲

&nbsp二○○九年十月十日

&nbsp书 记 员 郭 靓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