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说沙月恨作者许维再诉舞台剧大梦敦煌侵犯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0-08-24 06:11:15


  日前,、演出舞剧《大梦敦煌》的兰州歌舞剧院,意味着省高院已经受理了原告方上诉的有关《大梦敦煌》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说法:舞剧剽窃了小说

  原告许维,曾以敦煌为题材独立创作了中篇小说《沙月恨》,讲述了关于鸣沙山和月牙泉凄美的神话爱情故事。1987年,该小说与另外几篇敦煌题材的小说结集成册,以《敦煌传奇》为书名由甘肃省人民出版社出版。

  许维称,1997年他在一次关于舞剧《西出阳关》的研讨会上第一次见到苏孝林,当时苏孝林想请他写一个关于敦煌题材的舞剧剧本,而自己则向苏孝林表达了想以自己的小说《沙月恨》为蓝本进行改编的想法,苏孝林对此表示了很大的兴趣。但自此之后,他便再未等到苏的邀请。

  2000年4月,由兰州歌舞剧院创排的舞剧《大梦敦煌》在北京首演并引起了巨大轰动,当时有一则细致的报道在描述该剧剧情时这样写道:“曾经有一位少女月牙为了真挚的爱情而以死相许,最后化作一泓美丽的月牙泉,紧紧依恋在自己恋人莫高的身边,日日相伴,厮守千年。”

  许维看到后,认为这正是自己小说《沙月恨》的基本故事情节。许维随后找到了《大梦敦煌》的文学剧本,发现该剧在人物设置、故事情节和故事反映的年代上与自己的小说颇为相似。《大梦敦煌》在兰州公演时,许维还发现“说明书”的主创人员名单中所署编剧为赵大鸣(执笔)、苏孝林,便认为这是苏孝林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与赵大鸣合作,将自己的作品改头换面后编为舞剧,并堂而皇之地冠以“创作”之名。

  随后,许维就《大梦敦煌》版权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质疑,未果后,2002年6月,许维以兰州歌舞剧院、苏孝林、执笔编剧赵大鸣侵犯其小说《沙月恨》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兰州歌舞剧院立即停止对其著作权的侵害,根据小说《沙月恨》改编的舞剧《大梦敦煌》未经其许可不得再演出,由被告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说法:《大梦敦煌》是原创

  针对原告许维的说法,被告方兰州歌舞剧院、苏孝林、。

  兰州歌舞剧院认为,《大梦敦煌》和《沙月恨》分属不同的艺术表现形式,就舞剧而言,故事只是其中一个元素,加之舞蹈、音乐、灯光、舞美、服装以及演员特别是舞蹈演员的独创性表演,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舞剧。因此,该诉讼案是原告许维在没有搞清《大梦敦煌》的著作权人究竟是谁的情况下滥用诉讼权的产物。

  而参与《大梦敦煌》创作工作的兰州歌舞剧院院长苏孝林表示,1997年与许维见面是在舞剧《西出阳关》的宣传座谈会上,当时谈的是该舞剧的下一步演出问题,并没有请原告改编相关敦煌舞剧。另一执笔编剧赵大鸣则认为,虽然两部作品的女主人公名字相近,故事发生地都在敦煌,而且都为爱情悲剧,但不能因为有局部情节相似就被判定为剽窃,而且小说《沙月恨》写的是鸣沙山与月牙泉的故事,《大梦敦煌》演的是莫高窟与月牙泉的故事,两者故事并不相同,抄袭无从谈起。

:剧组主创人员去敦煌采风期间每一天的工作经历、创作内容的手写记录以及该剧创作过程中的文化动态等。这些证据也用来说明《大梦敦煌》是原创,而非改编。

  庭审过程:多重权威机构参与鉴定

  由于辨别两部作品差异性需听取权威专家意见,原告许维早在2002年首次提起诉讼之时,,要求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小说《沙月恨》与舞剧《大梦敦煌》两部作品的异同作出对比鉴定,以确定舞剧《大梦敦煌》在主要人物设置及相互关系、故事情节、地理环境、故事脉络等四方面是否抄袭了小说《沙月恨》。。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认为,小说《沙月恨》和舞剧《大梦敦煌》均是以爱情悲剧为主线,并且在女主人公名字以及一些故事情节上存在相似之处,但两部作品在故事情节发展线索、具体人物刻画以及主要情节表达方面是不相同的。

  面对不利于原告方的鉴定结果,许维开始质疑鉴定人身份以及鉴定过程是否依法进行,鉴定机构随即针对许维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补充鉴定,对鉴定人身份进行了说明,。

  许维还提出参加鉴定的鉴定人员签名有虚假,并自行委托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三被告对该鉴定书不予认可,最终在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向三位鉴定人提取了笔迹样本,。,并未支持原告方的说法。

  同时,许维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及鉴定人资质提出了质疑。、专业人员名册及审查公告后,。此后,许维又指出存在的争议为侵权问题,。

  中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庭审中控诉证据不足成了原告许维一方的致命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除了能够证明许维是小说《沙月恨》的作者、该小说已公开发表出版并获奖的事实外,,关于舞剧《大梦敦煌》剽窃小说《沙月恨》的实证说明与甘肃

  省作家协会、省文学院58名作家支持上诉的声援书,并不是客观反映事实的原始书证,也非证人证言。同时,该实证说明的作者没有署名,其观点也非专业机构人员做出,比对不具有权威性,因此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另外,原告一方证人的证词无法充分证明被告苏孝林是否曾邀请过许维为其写剧本,也无法证明双方交谈内容是否涉及过《沙月恨》的具体情节等问题。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具有合法性、专业性,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同时,从法律上讲,著作权保护的只是作品的形式而不是思想,因此有可能许多作品反映同一种思想,甚至还会出现中心思想和表达形式相同或雷同的作品,在这些情形中,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即使作品雷同或相同,也不构成剽窃。小说《沙月恨》和舞剧《大梦敦煌》虽然都是以爱情悲剧为主线,但两者在表达方式上存在着巨大差异,因此原告许维主张舞剧《大梦敦煌》是被告剽窃其小说《沙月恨》改编演绎而成的讼诉请求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舞剧《大梦敦煌》没有侵犯小说《沙月恨》的著作权,驳回原告许维的讼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