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短信侵权第一案" 短信写手的网络维权路

发布时间:2020-10-08 13:45:15


  被媒体称为“网络短信侵权第一案”的傅战备告搜狐一案二审落槌。处于弱势地位的短信写手告赢了国内较大的门户网站——搜狐互联网公司。业界评价,这一案件不仅彰显出公民著作权意识的觉醒,对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版权保护也具有现实意义。

  日前,审判决,判令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人傅战备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在搜狐网站短信频道首页刊登48小时致歉声明。

  “免费”使用惹官司

  2005年1月30日,浙江金华市民傅战备将自己创作的情书短信合集《我们俩》一书的大陆地区专有使用权授予金华市金魔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有效期一年。

  次日,金魔方公司与北京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短信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在由搜狐互联网公司所有和经营的搜狐网站的短信频道建立合作页面,将《我们俩》中的短信上载以供用户浏览、使用。

  同年5月,《我们俩》一书出版发行,封面注明“搜狐sohu.com人气最旺的情书短信”。书中收录了傅战备所写的190条短信,每条短信旁边皆标明了搜狐网站供用户下载的短信代码。

  在与短信作者傅战备合作一年期满之后,搜狐网“不打招呼”继续将傅战备享有著作权的190条短信继续挂在网站短信频道供用户下载,并从中收取0.2元/条资费。为此,傅战备多次要求搜狐停止使用其作品,但是,搜狐并没有停止,也没有向他支付任何报酬。

  自合作期满至2007年1月,傅战备多次登录搜狐网站的短信频道,发现仍可查阅到自己享有著作权的190条短信,并可下载至手机,下载资费标准为0.2元/条。为此,傅战备委托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王展律师作为代理人,,要求被告搜狐新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搜狐互联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300万元损失。

  著作权到底归谁

  据了解,此次傅战备状告搜狐一案是国内网络短信侵权第一案。

  原告傅战备是否属涉案190条短信的著作权人?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在与金魔方公司的合作期满后,继续使用190条短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搜狐新时代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以上这些问题构成了庭审的焦点。

  傅战备诉称,其创作完成涉案190条短信,并以《我们俩》为书名出版发行。《我们俩》一书明确载明作者是“魔方”,即原告,故原告是涉案190条短信的著作权人。

  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辩称,与其签订《短信合作协议》的是案外人金魔方公司,协议中明确载明授权作品系金魔方公司拥有版权的《我们俩》,作为金魔方公司授权代表并在协议上签字的傅战备对此是明知的。故190条短信的著作权人应为金魔方公司。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案中,北方文艺出版社以《我们俩》为书名出版了涉案190条短信,该书的封面载明“魔方著”,书中“作者简介”一栏载明“魔方,原名傅战备……”根据该份证据材料,可以认定原告傅战备是《我们俩》一书、即190条短信的作者,是涉案190条短信的著作权人。虽然在金魔方公司与被告搜狐新时代公司签订的《短信合作协议》中有“授权作品系金魔方公司拥有版权的《我们俩》”的表述,但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材料证明金魔方公司系190条短信的著作权人,,则明确表示其并非涉案短信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仅是合同期内的专有使用权。故被告搜狐互联网公司仅凭协议中的表述,就认定金魔方公司系190条短信的著作权人,证据不足。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搜狐来讲,在合同期满后,仍使用著作权人享有权利的作品,属于侵权行为。即使不侵犯傅战备的著作权,也侵犯金魔方的著作权。在这一案中,无论谁主张权利,搜狐的侵权行为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