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成立的审查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12 04:05:15


  专利代理机构成立的审查程序如下:

  1、申请

  2、形式审查

  3、受理

  4、审核

  5、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

  申请材料:

  表格: 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书

  附件: 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书) 、专利代理人登记表、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资金证明

  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工作设施证明

  法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六条 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

  前置条件:

  1、具有按规定确定的机构名称;

  2、具有章程(合伙协议书);

  3、具有规定数目的从业人员;

  4、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具备《专利代理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5、具有必要的资金(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不低于10元万人民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工作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