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前半生》著作权谁继承?

发布时间:2019-08-29 02:59:15


来源: 作者:邹韧

编者按 2007年9月25 日,:“本院受理群众出版社申请认定溥仪所著《我的前半生》在其继承人李淑贤去世后为无主财产一案,依法对上述财产发出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如果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群众出版社申请“认领”一事立即在社会引起了轩然大波,同时也引起了知识产权专家的高度关注,他们认为,《我的前半生》著作权财产权继承归属问题具有相当的学术讨论价值。法学界目前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溥任已经丧失了继承权,应认定为无主财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著作权属于无形财产,基于它的垄断性和专属性,不应全部按照《继承法》来办理,在溥仪去世后5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内,溥任作为溥仪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对该书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享有继承权……鉴于此,中国版权协会学术委员会、、中国出版杂志社与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于11月23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共同举办了“《我的前半生》著作权问题学术研讨会”。出席会议的专家讨论热烈,虽然观点阐述各有不同,但共同认为,《我的前半生》著作权财产权继承归属问题的讨论对今后《著作权》和《继承法》的修订可能会提供一些新的思维,《我的前半生》一书,注定要为推动我国著作权的保护作出特殊的贡献。本版今日将此次研讨会与会专家的主要观点摘发,以飨读者。

  焦点1

  应按现行的《继承法》和《著作权法》来处理 关键词:无主财产

  沈仁干(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对于溥仪先生《我的前半生》著作权问题进行讨论,实际上,是一个继承问题而不是著作权问题。我们现在要解决这个问题,只能按照现行的《继承法》和《著作权法》来处理。

  法律在处理具体问题的时候,是要考虑情、理、法三者有机的协调,但是情、理、法具体到案子落实的时候,更重要的恐怕还是要依法。我们现在一直讲依法办事、依法办案、依法行政。情理这两个是站在不同的角度,掌握不同事实的深度,各方面有不同的见解。现行的法律当中,特别是涉及到版权问题,它和物权这样的财产权之间,在继承的问题上应不应该有所区别,作为一个理论问题可以探讨。为今后我们在知识产权立法,包括《继承法》的修订上可能会提供一些新的思维,我觉得从这一点上来讲,可以开拓我们的思路。

  许超(国家版权局版权司副司长):我的想法就按《继承法》和《著作权法》做。我的感受首先是《继承法》颁布这么多年了,普及得不够,一般群众对它了解不深入。第二是关于理论上的探讨和学术上的争论,觉得现行的规定不合理,立法的宗旨和现实社会发展的状况,和法哲学有抵触。,让人来认领,认领期间可能出现李淑贤遗嘱的继承人,或者其他什么人。公示期满,如果没有人来认领,,这种无主认领对我们现在著作权的交易有其正面意义。我们现在遇到很多的出版社或者是媒体,或者是数字媒体的制作人,他们作品使用的量都是非常非常大的,比如说数字图书馆和数据库的制作人,他们用的量都是百万。让他们一个一个去找著作权人那是不可能的。无主认领这是一个好办法,文学艺术作品的信息应该服务于人民,使人民从中受益,因为著作权禁锢在那里不能让人使用,这违反了立法的初衷。

  郭寿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这个案子不复杂。我国《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把著作权就转移了。法律的根据很清楚,没有例外的规定。《著作权法》有这个特殊的规定?部分的转移?没有这个规定。我看依法处理此案不是很困难,但学术研讨很有意思。现在我们讲的是法定继承,如果过多地假设就很难说了。这个事情要从个案说起来,从法律规定来看,还是从总体上来考虑。

  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这个案子有这么几个问题,1、李淑贤到底继承了什么?我认为很简单,就是在溥仪去世以后继承了《我的前半生》的著作权,是著作权的主体,不是受益人,也不是行使某种权利的人。所以她不是获利权,不是拿钱的权利,她就是主体。2、谁来继承李淑贤的著作权问题?因为李淑贤是主体,她去世后她拥有的权利谁来继承?从新中国成立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