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改编后是否形成独立的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9-11-23 12:49:15


 作品改编后即依法形成独立的著作权

案情

  2006年8月10日,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曲江影视)与王伶、褚远亮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约定:王伶、褚远亮将其长篇小说《缓期执行》的影视剧改编权及拍摄权许可曲江影视独家使用三年;曲江影视拥有影视剧本的改编权、拍摄权,以及据此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及其相关产品的永久著作权;王伶、褚远亮不再以该小说中的人物、情节等主要元素另行创作;转让费13万元。同日,双方还签订了聘请编剧合同约定:曲江影视聘请王伶、褚远亮将小说《缓期执行》改编为20集电视连续剧本,每集可用于拍摄的文字不少于15000字;王伶、褚远亮根据曲江影视确定的方案创作、修改,直至曲江影视满意为止;剧本的著作权归曲江影视所有;稿酬22万元。之后,曲江影视支付王伶著作权许可使用费13万元,编剧稿酬19.8万元。2007年5月29日,《新疆广播电视报》报道了珠海某影视公司等联合摄制的电视剧《大漠高墙》即将开机,。2007年6月27日,曲江影视就解除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致函王伶、褚远亮称:其在根据《缓期执行》剧本筹拍电视剧中,发现广东汇视拍摄的电视剧《大漠高墙》,在创作视角、主要人物的设置、人物关系及情节上,与《缓期执行》均有明显的雷同之处;王伶、褚远亮和雷杰超曾为广东汇视创作了20集电视连续剧《白墙》剧本,后又向广东汇视发出了解除剧本使用协议通知;广东汇视是否停止使用《白墙》剧本等矛盾直接影响到曲江影视与王伶、褚远亮签订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王伶、褚远亮复函曲江影视称,其作品权利是完整的,不同意解除合同;《大漠高墙》剧本与《白墙》、《缓期执行》没有任何联系;《大漠高墙》是广东汇视等制作。因双方各持一辞,,请求撤销合同,由被告退回其已付款并承担原告的损失。王伶、褚远亮辩称,其与原告签订合同前,因广东汇视违约,与原告所称的广东汇视解除了剧本创作使用协议。其没有隐瞒有关合同的重要事实,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原电视剧本《白墙》的作者之一雷杰超称王伶、褚远亮经其同意,运用电视剧本中的素材创作了小说《缓期执行》,从剧本到小说是一次新的创作。诉讼中,双方均提出争讼之合同是否被撤销,、褚远亮应否返还许可使用费、编剧稿酬及赔偿其损失予以处理。

  裁判

,王伶、褚远亮是电视剧本《白墙》的作者,经合作者同意,其使用《白墙》中的素材重新创作完成的小说《缓期执行》具有独创性,作为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以摄制电视剧的方式使用该作品。王伶、褚远亮根据曲江影视确定的方案在《缓期执行》的基础上,通过改编小说的表现形式和用途,创作出曲江影视满意的20集电视剧本,这与在电视剧本《白墙》的基础上修改剧本是不同的。王伶等为广东汇视创作的《白墙》剧本已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由此引发的纠纷已做处理,曲江影视获得的《缓期执行》改编权及拍摄权并不存在严重的权利瑕疵;广东汇视等制作的电视剧《大漠高墙》与王伶、褚远亮的行为是否有关,曲江影视并无举证证明。因此,王伶、褚远亮与曲江影视签订合同时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曲江影视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小说影视改编拍摄权独家许可使用合同和聘请编剧合同,不予支持。,但因双方均提出争讼之合同是否被撤销,请求对王伶、褚远亮应否返还许可使用费、编剧稿酬及赔偿其损失予以处理,、褚远亮在创作《缓期执行》时,利用了《白墙》中的素材,在改编小说为电视剧本时,或多或少会借鉴使用《白墙》电视剧本的内容,同时《白墙》剧本和《缓期执行》在故事情节、细节上有相同之处,因此,王伶、褚远亮在将小说《缓期执行》改编为电视剧本时,付出的创造劳动相对直接将小说改编为剧本必然减少,基于此因素,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酌情确定由王伶、褚远亮返还曲江影视编剧稿酬98000元。遂判决:1.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王伶、褚远亮返还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编剧稿酬98000元;2.驳回原告西安曲江影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此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