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上海圣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硚口区裕合食品厂、大润发超市、武汉中百仓储- 肖小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9-09-27 14:09:15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武知初字第53号原告上海圣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康健135号508室。法定代表人薛树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小勇,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硚口区裕合食品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35号金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保庆,董事长。被告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江汉路257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逸伟,男,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钢都花园128街坊27门11号,系公司员工,身份证号420107197711154154。被告武汉中百连锁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48号。法定代表人汪爱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威,男,汉族,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2号,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圣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裕合食品厂、武汉大润发江汉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和武汉中百连锁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侵犯美术作品“年年红”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上海圣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裕合食品厂自愿达成庭外调解协议。原告上海圣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且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09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圣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圣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39元,减半收取969.5元,由原告上海圣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许继学
代理审判员 陈 峰
代理审判员 李培民


二○○九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