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原则

发布时间:2020-03-11 01:36:15


1、 保护作者和传播者创作和传播作品合法权益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将维护著作权的权益放在突出和首要的地位,整部著作权法自始至终贯彻这一立法精神。一部著作权法可以说就是一部著作权及邻接权益保护法。该项原则既是立法原则,也是人民法院审判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原则。这首先是由于当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某项民事权利以后,如果这种权利受到不法行为人侵犯,或者就此权利与他人发生了争议,该民事主体只能通过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够获得司法救济,法律赋予他的权利才能实际予以兑现。而对于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才能调动他们的创作积极性,才能繁荣文化创作,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其次对于一般作者和使用他们作品的单位来说,大多处于弱者的地位。

在有些情况下,不少作者明知他们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或不公正对待,往往出于多种原因,而忍辱负重。如果在他们需要法律救济时,仍得不到司法审判上的全方位保护,就有可能大大挫伤他们的积极性,就有害于科技文化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再次,著作权及邻接权像其他知识产权一样,较物权等有形财产权更易于受到侵害,受到的损失也更大。因此,在著作权案件审判中,应当认真贯彻保护作者和传播者创作和传播作品合法权益原则,使著作权法的实施落到实处。对待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的问题,应当本着保护作者和传播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正确处理。

2、 鼓励有益于两个文明建设的作品创作、传播和公平竞争原则

著作权或邻接权的纠纷案件,大多涉及作品或作品的传播使用。鼓励和促进什么样的作品创作和传播,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司法审判都应具有鲜明的观点和立场。根据著作权法第一条的规定,应当"、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必须坚持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为人民服务、。对于违反宪法、法律,,应当禁止出版传播。这些坏作品不但不能得到保护,而且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也是更为重要的,在审判中,要以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体现出对有益于两个文明建设的好作品的鼓励和保护,在这一点上要旗帜鲜明。,作品的著作权也成为文化商品进入市场竞争的行列。只有读者欢迎、市场需要的好作品,其对社会才大有益处,也才具有生命力。因此,在著作权、邻接权纠纷的审判中,应该注意要认真创造有益于作品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对著作权、邻接权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打击。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好的作品不断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