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丽君全传》被诉侵权 原告索赔51万元

发布时间:2019-09-01 01:24:15


  核心提示:小编获悉,因认为《邓丽君全传》一书侵犯邓丽君的姓名、肖像、名誉等,邓丽君的兄长邓某起诉该书作者及出版方索赔51万元。近日,。请看下文详细报道。

  邓某住在台北,他起诉称,由师某、楼某编著,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出版发行的《邓丽君全传》一书,在书名、封面、书脊、内页等众多显著位置突出使用邓丽君姓名,系盗用邓丽君姓名的侵权行为。该书的封面、扉页和内页等众多位置,整幅突出使用邓丽君小巷照片500幅,系对邓丽君肖像的侵权行为。该书还以“首次披露邓丽君生前七段‘情史’”以吸引社会大众,擅自披露邓丽君个人隐私,严重损害了邓丽君的名誉。

  作为近亲属,邓某将师某、楼某及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书籍,从市场上全面收回所有已发行的涉案书籍,并与库存书籍一起交给原告或在公证处见证下销毁。在《法制日报》之非中缝位置和多家网站首页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4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据悉,《邓丽君全传》于2012年8月上市。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一名副总编辑称,公司已经知道被起诉一事,具体情况还要了解。

  邓丽君的兄长今年5月份曾对媒体表示,迄今唯一由邓家人授权的邓丽君传记是《绝响——永远的邓丽君》,并指出先前在大陆出版的一些邓丽君传记均没有得到邓家人的授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犯罪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所谓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