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权利要求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判断

发布时间:2019-08-22 09:57:15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的第1317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0410056223.6、名称为“表示图象的数据的压缩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1997年12月3日。本申请是申请号为97125403.6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分案提交日为2004年8月5日。

  本申请请求保护一种表示图像的数据的压缩方法,用于在需要处理表示歌词字符的图象数据时,以更简便的方式提供字符的不同型式的特殊效果(例如字符周围的不同厚度的边界)。上述图象处理过程中包含一个主数字信号和一个副数字信号,主数字信号和副数字信号分别表示逐帧或逐场定期更新的主要图像信息和副图像信息,副图像信息指歌词或电影中的字幕。本申请的图像数据压缩方法是:副数字信号通过输入端子11加到帧存储器12上,由帧存储器12输出的图像数据的每个象素对应段被量化器13根据象素对应段所表示的亮度量化成一个4值数据段,每个4值数据段可在四个不同状态即“00”“01”“10”“11”之间变化;每个4值数据段由量化器13输出到边界检测器14和数据转换器15;边界检测器14根据量化器13馈出的4值数据段生成边界信息,并将边界信息输出到边界发生器16;数据转换器15将每个4值数据段变换为一个3值数据段,每个3值数据段可在三个不同的状态之间即“00”“01”“10”之间变化;3值数据段依次从数据转换器15输出到边界发生器16;由边界发生器16在同一时刻接收到的3值数据段和边界信息块对应于同一个象素,边界发生器16根据相应的边界信息将每个3值数据段变成一个4值数据段;4值数据段依次从边界发生器16输出到一个行编程器17;4值数据段被行编程器17编码成一种给定行程代码的相应字,组成一个编码结果信号,该信号输出到输出端子18,再传送到一个外部装置。

  经实质审查,实审部门于2006年8月11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将一个输入图象数据扩展成一个扩展数据,……所述扩展数据的每个1象素对应段可在4个不同的状态当中变化,其中所述扩展数据的每个1象素对应段的诸不同状态之一被指定给所述边界信息的表示相应的象素应是边界的一部分的1个1象素对应块,而所述扩展数据的每个1象素对应段的其它不同状态则被指定给图象信息的每个1象素对应块和边界信息的表示一个相应的象素不应是边界的一部分的一个1象素对应块”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同理,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该款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不服该驳回决定,于2006年11月27日提出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其中权利要求1删除了“将输入图象数据扩展成一个扩展数据”、“扩展数据的每个1象素对应段……被指定给……”,并重新限定了“将输入图象数据的每个1象素对应段量化为一个4值数据段,所述4值数据段在四种不同状态中变化……”。权利要求2也作了相应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合议组于2007年9月12日发出复审通知书,提出如下审查意见:①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输入图象数据具有图象信息和与所述图象相关的边界信息,其中所述4值数据段的所述诸不同状态之一被指定给所述边界信息的表示相应的象素应是边界的一部分的1象素对应块,而所述4值数据段的其它不同状态则被指定给所述图象信息的每个1象素对应块和所述边界信息的表示相应的象素不应是边界的一部分的1象素对应块”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不一致,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根据说明书第8页第15行至第11页第11行以及附图2-5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输入图象数据”不具有边界信息,边界信息是边界检测器14根据量化器13馈出的4值数据段生成的,说明书第8页第15-19行中量化器13根据输入图象数据的每个1象素对应段的亮度生成的“4值数据段”只与亮度相关,与边界信息无关,而在说明书第10页第17行至第11页第6行出现的边界发生器16生成的“4值数据段”与边界信息相关,两个“4值数据段”含义不同,表达的信息也不同,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内容不一致,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②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07年10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将权利要求1第一个步骤修改为“将输入图象数据的每个1象素对应段转换为一个4值数据段,所述4值数据段可在四种不同状态中变化,其中所述4值数据段的所述诸不同状态之一被指定给表示相应的象素应是边界的一部分的边界信息的1象素对应块,而所述4值数据段的其他不同状态则被指定给所述图象信息的每个1象素对应块和表示相应的象素不应是边界的一部分的边界信息的1象素对应块”,并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3。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针对上述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合议组于2007年11月30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2007年10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新增加了权利要求3,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修改文本不能被接受。同时提醒复审请求人注意,即使放弃上述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所提交的权利要求1-2也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08年3月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修改了权利要求1,并删除了权利要求3。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已经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数据恢复方法,包括步骤:

  将输入图象数据的每个1象素对应段量化为第一4值数据段,所述第一4值数据段可在四种不同状态中变化,

  根据所述第一4值数据段生成表示所述输入图像数据的边界信息的2值边界数据段,

  把第一4值数据段转换为3值数据段,

  组合所述3值数据段与所述2值边界数据段以生成第二4值数据段,其中所述第二4值数据段可在四种不同状态中变化,所述第二4值数据段的诸不同状态之一被指定给所述边界信息的表示相应的象素应是边界的一部分的1象素对应块,而所述第二4值数据段的其他不同状态则被指定给所述图象信息的每个1象素对应块和所述边界信息的表示相应的象素不应是边界的一部分的1象素对应块;

  检测每个第二4值数据段的状态是否和所述诸不同状态中的预定的一个状态一致,以确定相应的象素是否应为边界的一部分,并将每个第二4值数据段转换成副视频信号中的1象素对应段;以及将所述副视频信号的1象素对应段和主视频信号的1象素对应段以等于期望混合比的一个混合比混合为一个混合视频信号的1象素对应段,从而在屏幕上显示此混合视频信号。”

  合议组于2008年3月31日作出第13174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由量化器13产生的每个4值数据段输出到边界检测器14和数据转换器15,边界检测器14将量化器13馈出的每一个4值数据段转换成或为“0”或为“1”的2值数据段。其中,每个对应于不是边界一部份的象素的4值数据段被转换为一个2值数据段的“0”,每个对应于是边界一部份的象素的4值数据段被转换为一个2值数据段的“1”。数据转换器15将前述每个4值数据段变换为一个3值数据段并可在三个不同的状态即“00”、“01”和“10”之间变化,也就是数据转换器15将前述每个4值数据段的“11”、“10”变换为3值数据段的“10”、将前述每个4值数据段的“00”、“01”分别变换为3值数据段的“00”、“01”,并输出到边界发生器16。边界发生器16根据从边界检测器14接收的边界信息,将从数据转换器15接收的3值数据段变成一个4值数据段,也就是当边界信息表示相关象素是边界一部分时,边界发生器16将相应的3值数据段变为4值数据段的“11”;当边界信息表示相关象素不是边界的一部份时,边界发生器16直接使用相应的3值数据段作为4值数据段,而不需要改变3值数据段的状态,3值数据段的“00”、“01”、“10”分别被直接用作4值数据段的“00”、“01”、“10”,即边界发生器16将每个3值数据段和每个边界信息合成或多路调制为一个4值数据段,该“4值数据段”与边界信息相关。复审请求人于2008年3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的实施方案中记载的分别产生两个4值数据段的方法相同,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就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适用,属于比较典型的由于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不一致并且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者概括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而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案例。

  一般来说,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首先要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较入手,判断两者是否一致,接着再进一步分析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否能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本案的焦点在于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否一致。本申请的实施例中量化器13和边界发生器16均产生一个4值数据段,但由不同装置产生的这两个4值数据段的技术含义不同。由量化器13产生的4值数据段与输入图像数据的亮度级直接相关,4值数据段的数值代表了不同的亮度级,该4值数据段与边界信息无关。而由边界发生器16产生的4值数据段是根据由边界检测器传送来的边界信息和数据转换器传送来的3值数据段得到的,该边界信息与边界信息相关。

  本案请求人在最初撰写权利要求时没有将上述两个4值数据段的含义明确区分开,导致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不一致,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合议组通过两次复审通知书清楚、明确地将问题指出,使得复审请求人理解了权利要求存在的问题并认同了合议组的观点,最终合议组在修改后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撤销了驳回决定。

  在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为了用简练的语言把技术方案表达清楚,应当对技术含义不同的对象定义不同的技术术语。本案中,数据处理过程中需要对名称相同但技术含义不同的对象进行处理,结果出现了权利要求中特定术语的使用与说明书中不一致的情形。而复审请求人将技术方案中数据处理过程中的两个4值数据段分别用“第一4值数据段”和“第二4值数据段”加以区分,使得处理过程中的对象明确化、清晰化,才最终克服了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缺陷。(知识产权报 马桂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