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实现方式与功能性限定

发布时间:2019-08-29 10:02:15


  2008年6月12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643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名称为“校正波阵面错误的透镜及其光学拾取器和校正方法”的03147052.1号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03年9月3日。

  在实质审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07年2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1、29、33、34的内容如下:“1.具有多个物镜的光学拾取器,其中多个物镜中的至少一个配置为使得主要由多个物镜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倾斜产生的波阵面错误类型与主要由光线入射到多个物镜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角度产生的波阵面错误类型相同,由此通过调整光入射到物镜的角度来校正由物镜倾斜产生的波阵面错误。

  29.具有至少一个光源和单物镜的光学拾取器,其中配置单物镜,使得主要由物镜倾斜产生的波阵面错误的类型与主要由光入射到物镜上的光轴的角度产生的波阵面错误的类型相同, 由此通过调整光入射到物镜的角度来校正由物镜倾斜产生的波阵面错误。

  33.透镜,配置为使得主要由透镜倾斜产生的波阵面错误的类型与主要由光入射到透镜上的光轴的角度产生的波阵面错误的类型相同, 由此通过调整光入射到物镜的角度来校正由物镜倾斜产生的波阵面错误。

  34.一个光学拾取器,包括:一个或多个光学单元光源,它们中的每一个发射光束;以及配置一个或多个物镜,使得主要由物镜倾斜产生的波阵面错误的类型与主要由该一束或多束光入射到该一个或多个物镜上的光轴的角度产生的波阵面错误的类型相同,由此通过调整光入射到物镜的角度来校正由物镜倾斜产生的波阵面错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07年5月31日提出复审请求,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过程中未修改申请文件。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说明书中记载的方案是以特定方式实现的。复审请求人主要提出以下复审理由:(1)本申请表2-5中的数据仅是能够实现上述功能的物镜的几个设计实例而已,仅作为示例,本发明不限于此,表2-4中的数据是针对特定波长的光的具有特定数值孔径以及焦距的透镜的实例,而表5是用于说明表4的透镜的效果的;(2)根据本发明,设计使得透镜倾斜产生慧形像差,并且光入射在透镜上的角度改变也产生慧形像差,这样就可以通过调节光入射角度校正透镜倾斜产生的慧形像差,再参见表2-4中的数据可知,本发明中,通过设计透镜的物镜表面S1S2S3S4S5S6图像表面各个面的诸如曲率半径、厚度间隔等几何形状参数并采用特定材料,可实现本发明所述的上述功能,而设计上述表面的形状参数以及采用特定材料的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手段,是几何计算和选择判断的过程,因此在说明书中并未对此提供说明。

  合议组于作出复审决定,其中指出:(1)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该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其中多个物镜的至少一个配置为使得主要由多个物镜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倾斜产生的波阵面错误类型与主要由光线入射到多个物镜中的所述至少一个的角度产生的波阵面错误类型相同,由此通过调整光入射到物镜的角度来校正由物镜倾斜产生的波阵面错误”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根据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中的内容“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而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能够实现上述功能的物镜是由说明书中的表2-表4的数据来实现的,即是以说明书实施例中记载的特定方式实现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因此上述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不能被允许,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同理,权利要求25、28、30、33、34也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2)复审请求人在针对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表2-5中的数据仅是示例而已,并且表2-4中的设计物镜表面的形状参数以及采用特定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手段,是几何计算和选择判断的过程,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也表明了本申请是通过设计透镜的物镜表面S1S2S3S4S5S6图像表面各个面的诸如曲率半径、厚度间隔等几何形状参数并采用特定材料,来实现本申请中使得透镜倾斜产生慧形像差,并且光入射在透镜上的角度改变也产生慧形像差,从而通过调节光入射角度校正透镜倾斜产生的慧形像差的功能的,可见如何设计透镜的物镜表面的参数是能够实现上述功能的关键,但是本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提及任何几何计算和选择判断实现上述功能的设计物镜表面的形状参数以及采用特定材料的过程,并且复审请求人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设计物镜表面的形状参数以及采用特定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手段,而本申请说明书中仅仅例举了几个实现上述功能的参数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明了此功能还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替代方式来完成,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充分。

  案例评析

  本案例涉及说明书中的特定方式是否能够扩展到功能性限定。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对解决其提出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使用了功能性限定,而并未对具体实现该功能的产品的结构作出限定。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节中规定“通常,对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或者所述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 “对于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因此面对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合议组首先考虑本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申请提出了“使物镜的倾斜产生的波阵面错误类型与主要由光线入射到物镜的角度产生的波阵面错误类型相同,由此通过调整光入射到物镜的角度来校正由物镜倾斜产生的波阵面错误”的技术方案,但是纵观其说明书可以发现,这里的“物镜”并不是指所有的物镜,而是要经过特别设计的物镜才能实现上述技术方案,即,要通过设计透镜的物镜表面S1S2S3S4S5S6图像表面的各个面的诸如曲率半径、厚度间隔等几何形状参数并采用特定材料,才能够实现上述技术方案。本申请的说明书的具体实施方式中列举了几个包含上述参数的表,用符合这几个表中的数据的物镜即可实现上述功能,但是除了这几个表外,说明书中没有提及任何几何计算和选择判断实现上述功能的设计物镜表面的形状参数以及采用特定材料的过程,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知晓如何去设计物镜的这些参数使得其能够实现本申请所提出的功能,换句话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知除了说明书所记载的这几个表中的数据,是否还有其他替代的数据可以实现这个功能,即使有,也无法得知如何去获得这些替代的数据。在复审请求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设计物镜表面的形状参数以及采用特定材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手段的情况下,这样的功能限定显然是不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的,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维持了驳回决定。

  事实上,对于目前有关光盘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由于光拾取器的结构相对来说属于比较成熟的技术,因此有关光拾取器结构的申请较多地倾向于光拾取器结构相对于现有技术只有细微改变以及对物镜参数设计等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所有的案件均要求申请人将设计后的具体参数写入权利要求也会导致最后发明只保护了过小的范围,因此对于该领域中用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也不能一概而论,但申请人应注意在说明书中给出充分的描述,尽量使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后能够知晓所述功能可以采用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哪些替代方式来完成,例如通过举例说明,本领域常见的有哪些实现方式,并且尽量丰富,方式太多可以分类别举例,其次如果有的实现方式不能解决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应该指明,但这时应注意功能性限定的范围要能体现出排除了这些不能实现的方式,或者通过在说明书中进行明确定义的形式排除这些不能实现的形式。(知识产权报 张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