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被告大量剽窃 原告要求索偿1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31 07:27:15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北京皓辰网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状告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要求被告新浪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并立即移除其网站上全部相关的侵权文章;赔偿因侵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5.3万元;在全国业界主要媒体及新浪网站首页上刊登公开赔礼道歉信,道歉内容须经原告事先同意。

  原告诉称,原告经营着国内知名的专业网站, 致力于为受众提供权威的IT产品资讯,在同行业内享有较高的声誉。原告对于该网站的设计、经营及发展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原告有专门创作人员队伍从事相应栏目内容、文章的创作,不间断地对网站内容进行更新。原告对于该网站享有完全的法律所赋予的合法权益,对该网站的所有网页及其文章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原告网站每一个网页均有“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的明确标注。

  本案被告所有和经营的门户网站新浪网在相当长的时间,剽窃、抄袭原告网站大量文章,严重违反法律,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2006年9月12日,原告委托公证处对被告经营的网站著作权侵权的状况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处出具了京国证民字第12487号公证书,显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抄袭原告网站9篇文章。

  为了及时制止被告的抄袭行为,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受原告委托,于2006年9月25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告知其在未经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转载已经构成了侵权,要求其与原告律师协商解决此事。但令人失望的是,被告置若罔闻,依然进行侵权。由于客观情况限制,原告无法对被告的每次及全部的抄袭行为都进行公证固定,但经过公证固定的证据,足以揭示被告抄袭原告网站的行为及其严重程度。从抄袭的情况看,存在大量一字不差的抄袭,侵权情况可见一斑。由于被告的网站作为有影响的门户网站,其行为对于原告的损害更为严重。在原告向被告发出侵权警告函后,被告依然进行恶意侵权,可见被告的侵权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侵权性质极为恶劣。故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唐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