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执行和解协议中对担保人强制执行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11 02:28:15


  执行和解协议中对担保人执行难的原因包括,执行和解协议能否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中担保人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执行担保人法律责任承担问题;执行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力。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借鉴担保的有关原理及法律规定,但是应当有所区别;加强对执行和解案件的监督力度;教育执行担保人要有诚实守信意识等。

  摘要:执行和解,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对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变更的协议,并通过该协议的履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执行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执行方式,具有灵活、方便和便于履行的特点,在执行实践中广泛地应用。 条第1 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执行和解的权利,执行和解也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促进社会的稳定;减少强制措施的使用,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同时避免陈案、积案的出现,缓解了执行难的压力。但是,目前无论在学界还是在立法领域,对民事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对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得到履行时的救济途径也存在争议,对此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在此只就完善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执行担保人法律责任问题做一研究,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学习。

  一、执行和解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项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