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诉执行的困境及其出路

发布时间:2020-06-02 17:09:15


  核心导语:执行是具有一定的法规进行规定的,但是如果是非诉讼的执行,,这一类的执行是如何进行适用的呢?在不同的法规中如何显现其关键呢?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分析。

,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和执行的活动,其设立的目标在于力求兼顾保障人权和保证行政效率,现正在成为行政机关实现其职能的重要途径。非诉执行,曾只是行政诉讼法中一个不大受人关注的章节,但随着中国社会发展变化,其重要性却日益呈现。62年前,我党依靠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

  一、非诉执行的现状分析

  (一)立法现状从新中国建立到改革开放前的30年间,传统专制集权理念和法治传统的缺失,导致了依法行政和保障私权的薄弱,国家片面追求行政作用的灵活和权威,漠视行政强制潜在的侵害私权的消极作用,我国基本上不存在非诉执行制度,行政强制执行活动被认为是仅限于行政机关的执行活动。改革开放以来,应公民意识的觉醒和法治政府的要求,非诉执行制度得以逐步建立,并在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后,获得迅猛发展。而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1996年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关于非诉执行的规定也承接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原意,该法第51条关于行政处罚执行的规定,。2011年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则确定了行政强制权的司法保留原则,行政机关在没有强制权的情况下,,,确立了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查原则。而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则废除了行政强拆,,将万众瞩目的“强制拆迁”完全纳入了非诉执行的范畴。至此,由《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构成了我国非诉执行制度三驾马车。

  从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非诉执行规定的变迁中,可以看到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步形成的,缺乏总体理论设计和统一的指导原则。

  (二)实践现状随着当今众多的社会矛盾日益表面化,公民权和行政权冲突剧烈,改革呼声日高,社会管理创新提上日程,。但从矛盾多年的经验上看,,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和能力还有很大欠缺。主要表现在:

  1.党委领导、政法委牵头的模式依然为非诉执行的主要方式。。

  2.敏感案件较多,易引发群体性风险事件。实践中,,主要集中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集体经济分配纠纷、城市房屋拆迁的三方面,这些纠纷社会敏感性强,极易引发群众性风险事件,这些案件的执行,,所以必须依靠于前述党委领导、政法委牵头的执行模式。

  3.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利益矛盾冲突剧烈。随着社会的进步、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对私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高,公民权与行政权冲突加剧,这一问题在非诉执行领域方面得以明显的体现。

  二、现阶段非诉执行存在和面临的主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