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9-08-03 21:31:15


  先予执行,,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那么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有哪些?要适用先予执行,必须满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等条件。下面由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哪些情况可以适用先予执行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情形可以适用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先予执行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

  相关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