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能量非“能量”

发布时间:2019-08-08 09:45:15


申请人对其在第9类电池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金能量”商标,被商标局以商标直接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特点,“能量”属本商品常用术语,用作商标不具有显著性为由予以驳回。
  申请人不服提出申请复审称:申请人商标“金能量”中以“金”字修饰“能量”,只是显示了其产品的优质高效,并未直接表示本商品的功能和特点。“金”字与“能量”连用,不是通常用法,申请人商标整体具有独创性。因此,希望商评委准予申请人商标“金能量”的注册。
  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商标“金能量”中以“金”字修饰“能量”,虽然显示了指定使用商品电池的功能、质量等特点,但尚不属于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项所指“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情形。“能量”一词虽可作为表示能(包括电能)的用词,但其与“金”字组成的“金能量”并非固定搭配,具有一定的显著特征。
  商评委裁定,“金能量”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