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中无他“确”有力加
发布时间:2019-08-31 23:53:15
申请人亚太酿酒有限公司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提出“眼中无他,却有力加”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的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宣传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依照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则认为自己所申请的商标由8个汉字组成,为自己独创,并非一般流行短语。申请商标早已在市场上使用,且一直为申请人独家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要求商评委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评审,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眼中无他,却有力加”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一般流行广告用语,且申请商标中“力加”也为申请人的商标,故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的主要理由是,申请商标为普通广告宣传语,用作商标缺乏显著性。故依照修改前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予以驳回。
申请人则认为自己所申请的商标由8个汉字组成,为自己独创,并非一般流行短语。申请商标早已在市场上使用,且一直为申请人独家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要求商评委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评审,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眼中无他,却有力加”为申请人所独创,并非一般流行广告用语,且申请商标中“力加”也为申请人的商标,故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可以准予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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