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改变标志的重新申请

发布时间:2019-08-14 07:45:15


[商标法条文]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相关行政法规]


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