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中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2 08:35:15


  某公司研制出一种能在夜晚发亮的产品,于1994年5月14日就该产品的制备工艺申请发明专利,经过长达七年的时间,于2001年4月19日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并于2001年12月5日通过某商标事物所经事先查询后在该产品上向商标局提出“夜光”商标的注册申请。2002年3月13日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内容是:“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此商标的注册申请我局已受理。”申请人据此以为一切顺利,就以“夜光”为商标申请了各类证件.包括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以及医疗器械注册证,前后花了许多费用,同时商品包装的设计工作也早已完成。但是,申请人很快又收到了商标局于2002年8月27日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1款第(2)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予驳回,理由是“该商标用于本商品上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征”,并告知申请人,如果对驳回不服,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对此很不理解,于2002年9月5日致信商标局:“我们了解到,如果申请复审,不但会花费很长时间,同时还需交纳更多的费用。所以我们觉得上述案例反映出的情况在现实中屡屡发生,说明了虽然我国《商标法》已经颁布实施了二十年,仍有许多人对《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商标申请、审查直至注册的具体规定缺乏了解,以至于在申请商标注册时走了许多弯路,浪费了许多金钱,耗费了许多精力,生了许多闷气。”现对大多数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常常感到困惑不解的几个问题简要回答如下,希望对他们以后再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有所帮助。

  一、事先查询的必要性

  事先查询是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正式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之前,为了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而通过商标服务机构进行的有关商标注册或申请信息的查询。事先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必经程序,是否查询完全取决于申请人的意愿。但申请人在决定是否查询之前,最好正视以下现实。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全社会的商标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商标申请量和有效注册量逐年大幅度增长。1983年我国商标局受理的商标申请量只有20807件,1992年也仅有93386件,1993年以后则每年都在13万件以上,2002年更是创造了37.2万件的历史记录。截至2002年底,我国的有效注册商标已达166万多件,跻身世界商标大国行列。这些数据意味着什么?除了意味着我国商标事业的日益发展和市场经济的繁荣昌盛外,同时也意味着申请商标注册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同时考虑到每件商标的注册申请费用+数倍于事先查询费用,因此,为了提高商标注册申请的成功率,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申请前的查询还是+分必要的。

  二、事先查询没发现在先冲突商标并不意味着必然能获准注册

  对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解释。一方面,从理论上说,商标服务机构提供的查询报告中应该包括查询日前所有已存在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商标服务机构通常会声明所提供的查询报告可能不含查询日前几个月(比如六个月)内申请的部分在先商标信息,也不含处于评审状态的在先商标信息。因为商标注册申请自商标局收到之后须经形式审查分卡通过方建立检索手段,此时才能在商标数据库中查询到该商标信息。这一过程通常需要三、四个月甚至半年时间(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商标申请量太大,不能及时进行审查)。这个时间就是所谓的“时间差”。另外,查询日前处于评审状态(比如驳回复审)的商标申请如最终获准初步审定并注册,则享有在先权利,但该部分信息往往不能及时进入商标查询数据库,同样会产生“时间差”问题。“时间差”越短,事先查询的准确率就越高。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制约,“时间差”的问题短期内尚不能根本解决,至多能逐步缩短。因此,事先查询没发现在先商标存在并不等于真的不存在在先商标。

  另一方面,即使不考虑“时间差”原因导致的事先查询的准确度问题,也不能得出经查询后申请的商标必然能够获准注册的结论。这是因为,事先查询仅仅是对是否存在与所查询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在先注册或申请商标的查询,至于所查询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相关规定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事先查询并不能解决。这就是许多经事先查询的商标注册申请未因在先商标权存在被驳回、却因违反《商标法》关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相关规定被驳回的原因。

  三、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并不意味着该申请经过了商标局的实质审查,更不意味着该商标能够获准注册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即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即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即发给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或《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受理只是该申请进入审查程序的开始,而不是审查程序的终结;收到商标局发给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说明申请人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在手续及文件填写方面符合规定,可以继续进入下一步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程序,并不说明商标局已经对该申请进行了实质审查。申请商标能否初步审定并公告,只有在下一步的实质审查程序中才能决定。许多人对此不甚了解,以为收到了商标局发给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就说明商标局对其申请商标进行了审查,就可以当做注册商标来使用了,以至于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其实要了解这一点并不难,只要看一看《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查和核准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