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共享”协议能否共享知识

发布时间:2019-08-22 05:56:15


——访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

:从法律角度我们该怎样理解CC协议?

索来军:从目前的观察来看,尽管CC协议可能有着深刻的思想基础,但从表现出来的内容来看,它并没有超出现行著作权法太多。CC协议的基本内容是在强调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限制作品商业使用和禁止演绎以及相同方式分享的情况下,允许他人对作品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这些内容没有脱离开现行著作权法的基本范畴,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为了应对数字网络技术发展,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一种默契,是著作权人以放弃部分权利的行使为代价,换来对作品的使用进行监控和获得利益分享的一种尝试。

:CC协议与现行著作权法的差别在哪儿?它存在哪些问题?

索来军:CC协议对于现行著作权法的授权模式还是有所触及,它试图建立一种新的许可授权模式。CC协议提出了针对目前著作权制度与数字网络环境的不相适应之处的解决方案。但是,协议本身的规定以及在操作上仍有回避不了的问题,如非商业性使用问题。判断是否侵犯著作权并非只看是否有商业使用,而应当以是否妨碍权利人的正常使用为标准,还有商业使用的范围如何合理界定,出现协议违约情况该怎么办等,都存在疑问,而且CC协议的适用范围仍然有限。

如何理解现行的著作权法

:我们该怎样理解现行的著作权法?将来真的会如莱斯格所说的现行著作权法律体系会面临崩溃吗?

索来军:在著作权法律业内,虽然多数人缺乏莱斯格那样的勇气和胆识,但必须承认,这确实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令人困惑的问题。现行著作权法确实遇到了麻烦,但是否面临崩溃,尚难定论。而现行著作权法主要是调整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关系的法律,协调激励作者创作,促进作品传播和公众获得信息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之达到一种基本平衡。

从著作权法律的历史发展来看,传播技术的发展始终对著作权法律的构架起着支撑作用。在传统传播技术时代,作者创作出作品,只有通过传播者才能使作品得以广泛传播,传播者通过出版、播放、表演、放映等各种手段,将作品以公开场合再现作品或制作产品的方式提供给社会公众。作者因作品被使用而享有授权许可使用作品的权利,并从传播者那里得到回报。传播者因为对传播作品进行投资而通过有偿的方式提供给公众,以收回投入并赢利。而公众则以消费的方式获得作品。一般情况下,只有传播者是法律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者,公众只是消费者,而非实际作品使用者。

录音录像、复印技术和设备的出现,曾使传播的概念发生了改变。由于录音录像和复印机的普及,个人和团体对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复制变得方便,给作者、出版商等的利益造成损失。为弥补这一损失,有些国家的著作权法规定,对空白磁带和复印机等设备生产商征收版税,作为对作者和出版商的补偿。此外,计算机软件的出现,也使著作权调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社会公众使用计算机软件不仅作为计算机设备的消费者,同时也成了软件的最终用户,成为作品的使用者。尽管如此,由于计算机软件与其他作品存在明显差别,这种变化似乎对著作权法律制度并没有带来多大的影响。

数字网络技术 带来版权新问题

:CC协议主要是基于网络发展产生的,那么数字网络技术的出现究竟给现行著作权法律制度带来了哪些新问题?

索来军:从著作权法律角度来看,与传统传播手段相比,数字网络技术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作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身份和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从现在流行的微博来看,按照目前的著作权法,微博内容多数可以构成作品,很多微博还有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因此,微博作者是著作权人,微博的形式符合法律中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含义。而目前微博上的侵权行为主要是非法转载,但很多博主都不在意其他人转载。除了博主自己的作品,也有从别处转帖的作品和录音制品,好像没多少人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网络不仅是传播作品的手段,更是表达思想感情的平台,以分散的方式和相对低廉的成本创作新的作品和传播成为可能,创作也越来越个性化。从传统观念来看,网络上人人都有可能成为作者,又是传播者,也是社会公众。

由于技术的支撑,网络传播环节简化,通过技术平台可以直接传播作品使公众直接获得。除了电信服务的支撑,与传统的传播者相比,实际上网络已没有“传播者”,而是增加了一个新的参与者,即负责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从信息网络法律规定来看,网络服务提供商被最大限度地减轻了作为使用者的责任。P2P、BT等技术的出现甚至省略了网络服务环节。与此同时,运用技术支撑的各种客户端产品也不断出现,或单独存在,或与网络服务连接。社会公众通过浏览或直接下载可以获得包括作品在内的任何信息。著作权法针对传统传播方式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已荡然无存,个人使用成了群体使用,事实上成了作品的最终用户。

:数字网络的商业模式到底在哪儿?现行著作权法该如何应对数字网络环境?

索来军:网络环境下,作者和使用者的概念变得模糊。作者、网络服务商以及其他内容提供商等相关参与方的利益关系如何确定、是否授权和付费、谁来付费等,似乎都成了问题。商业模式形成带来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对实现各方利益基本平衡的判断,从而对法律的改善提供事实依据,决定法律的走向。在以流量作为收费模式逐渐被否定后,通过点击量吸引广告由系统服务商和内容提供者分成模式似乎逐渐成形。数字版权管理技术(DRM)的应用曾给人们带来一阵欣喜,但系统商或客户终端生产商又很快发现,这是一把双刃剑,保护了权利却丧失了市场。iPod商业模式的反复就可以说明,目前iPad继续沿用其模式,似乎正在逐渐被用户接受。但一旦某种商业模式形成规模,法律又将面对一个可怕的后果——信息的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