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市“麦草画工艺瓶”专利行政上诉案终结

发布时间:2021-02-05 23:49:15


  日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下达行政裁定书,对驻马店市某麦草工艺品公司因不服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作出终审裁定:准许上诉人某麦草画公司撤回上诉,原郑州中院一审判决以及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理决定不再执行。本案至此终结。  该案历经行政处理和两审两判,耗时一年半,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既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耗费和损失,有利于双方携手共同发展。  专利权人张某2007年12月10日向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调查后,2008年1月14日依法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公开的口头审理,认定了被请求人的侵权事实,2008年2月26日向被请求人下达了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及设备、工具的处理决定。  被请求人不服驻马店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于2008年3月13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3月18日受理,2008年10月2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0月27日作出了驳回原告(被请求人)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的行政判决书。原告因不服中院判决,在上诉期间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二审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2月11开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期间,上诉人(被请求人)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高院一度中止了审理。2009年6月16日,因上诉人(被请求人)因与第三人(专利权人)达成协议,申请撤回上诉,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  在二审期间,被请求人与专利权人经过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请求人承诺不再生产专利侵权产品;专利权人承诺以48000元的价格收购被请求人现有的四十套设备,同时以成本价收购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被请求人需要销售该产品时,由请求人以成本价提供;被请求人撤回向国家知识产权复审委员会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被请求人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