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调查案初裁结果:中国企业胜诉日本味之素

发布时间:2019-08-05 10:48:15


  历时27个月,5家生产和销售L型赖氨酸的中国公司,在7月31日终于迎来了美国337调查的初裁结果。初裁的时间虽然比通常程序“晚”来了8个月,但初裁的胜利还是冲淡了等待的焦虑。    两年前,日本味之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请求,对5家生产和销售L型赖氨酸的中国公司启动337调查。  被指侵权的5家中国公司包括:香港大成生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大成生化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宝成生化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大合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和香港Bio-Chem技术有限公司。  味之素公司认为,上述5家中国公司从事不正当竞争,未经许可进口并销售特定L型赖氨酸饲料添加剂,从而侵犯了其拥有的美国专利中的1项或多项权利。  同年5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投票决定,对进口的L型赖氨酸饲料添加剂以及该产品的生产方式和基因组成启动337调查程序。  “历时两年多尚未裁决。这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历史上是罕见的。”一位从事337调查代理的中国律师指出,美国337调查通常耗时12至15个月。进程快,效率高,知识产权诉讼的最大优势之一。本案初裁的时间原定不晚于今年6月28日。但是,经过两次延期,行政法官的初裁迟迟没有签发。  今年7月31日午夜,大成生化及其关联公司和他们的律师团队,终于迎来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CharlesE.Bullock的初裁。  初裁认定:日本味之素公司由于没有披露最佳模式等原因,其在美国注册的两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无效。因此,没有发现大成生化及其关联公司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  这是一场知识产权大战,也堪称一场律师大战。  中国公司聘请了美国337调查这个领域的一流律师团队,耗资数百万美元。作为世界赖氨酸市场的霸主,味之素公司“烧”掉了远高于中国公司的律师费,用了两年多的时间和精力,,反倒丢掉了两个专利,而且那还是被他们自誉为“皇冠上的明珠”的两个专利。  当然,初裁的胜利并不代表中国公司从此可以“高枕无忧”。  对方当事人还可以根据美国337调查的程序,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复审行政法官出具的初裁,如果复审维持初裁,原告。  理论上讲,,,但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  因此,从实践看,。(记者 朱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