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服权利要求书形式缺陷

发布时间:2019-08-25 07:48:15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 蔡 萍


专利申请中必不可少的文件就是权利要求书。它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为了避免因权利要求书的形式性缺陷给专利申请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本刊特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的审查员,为广大专利申请人讲解权利要求书中常见的形式性错误,并给予纠正。
——编者
【实例列举】
某专利申请为一种安全保密的计算机登录方法及其系统,其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简述如下。
1.一种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一个摄像装置对人脸特征进行采集,然后通过一个登录程序,将采集的动态人脸特征交给一个认证程序,由该认证程序对用户进行登录授权。
2.一套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装置及程序,其特征在于……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根据人脸特征进行登录的程序,其特征在于……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登录程序,其特征在于……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装置,其特征在于……
6.一个动态人脸的认证程序,其特征在于,可以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登录程序提供的动态人脸图像数据,以及……决定……用户的权限范围……
7.一个用户登录授权的管理程序,特征在于……
8.一种计算机可读取的记录媒体,其特征在于,其上记录的计算机程序可执行如下步骤……

【审查意见】
原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书主要存在以下形式性缺陷
1.权利要求的保护类型不清楚。
权利要求2的保护主题“一套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装置及程序”的类型不清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其中包含的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能够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2的主题名称,首先,“程序”的保护主题既不是装置也不是方法,并且涉及的主题名称“程序”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因此,在权利要求书中决不可以出现以“程序”为主题的权利要求,否则将导致实质性的驳回后果。其次,保护主题类型应单一,不能出现产品和方法同时为保护主题,权利要求2中“装置及程序”显然保护类型不单一,导致保护类型不清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应为“1.一套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通常只要主题名称中出现了“程序”,即可将其归纳为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范畴,对此类权利要求的修改只能通过删除权利要求或者修改保护的主题名称来进行。实践中,这类问题出现的频率最高,主要是由于中国专利法中规定了计算机程序属于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而在其他国家的法律,例如,美国专利法中就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一些国外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时,通常将国外首次申请的申请文件未做任何修改就提交给专利局,由此导致此类问题屡禁不止。也许申请人是出于另外一种考虑,就是期待某一天中国专利法的修改能将计算机程序也纳入专利法保护的范畴吧。
2.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不当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分为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其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本文从属权利要求3~5引用的是权利要求1或2,因此,其主题名称应当仍然是权利要求1或2的主题名称,故应改为“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装置”和“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方法”或者改写为“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和“5.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而原申请的从属权利要求3~5的引用部分中的主题名称为“登录程序”或“摄像装置”,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如果权利要求3~5是对登录程序或摄像装置的进一步限定,应在限定部分中加入对其的限定性描述,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登录程序只包含……”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摄像装置可以……”,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应为“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登录程序只包括用户名接口和人脸认证程序接口两种接口。”和“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摄像装置可以将动态图像传送给所述的登录程序。”

3.权利要求6的引用不当
(1)权利要求6形式上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而实质上属于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4、5,但其引用的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规定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或者其他与 “或”同义的方式择一表达。因此,引用部分应修改成“根据权利要求4或5之一所述的”。
(2)引用的权利要求应放在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应为“根据权利要求4或5之一所述的方法的动态人脸的认证程序(认证程序应改为认证系统),其特征在于……”
4.权利要求的顺序不正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本申请的权利要求4、5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此,其编号的顺序应该排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2之间。修改后调整顺序为 1、2、(原权4)、3、(原权5)、4、(原权2)、5、(原权3)、6、7。
5.权利要求8的保护主题与保护内容不一致
权利要求8的保护主题为“计算机可读取的记录媒体”,而技术方案的内容全部为计算机程序可执行的步骤,因此,保护主题与保护内容不一致,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对此类问题的修改,通常通过修改保护主题的办法,将保护类型限定为方法或者装置。或者,很多审查员还喜欢用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进行评述,将权利要求8认定为实质上保护的为记录在媒体上的计算机程序,从而该权利要求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范畴,从而要求申请人删除该权利要求。

编者的话:本刊编辑在和一些专利审查员的沟通中得知,很多专利申请文件中往往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但有很多缺陷是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就可以避免的,为此,本刊从2007年第1期开始开辟“审查员说”栏目,请审查员对专利申请文件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剖析,尽量为专利申请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同时,我们也欢迎广大专利申请人把您所关心的有关专利方面的问题反馈给本刊,我们会尽最大努力满足您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