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穷竭原则质疑

发布时间:2019-08-12 14:47:15


  「内容摘要」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在传统知识产权——专利、版权和商标三大领域得到广泛认可。人们运用该理论来分析、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但是笔者通过学习研究却认为,在商标权领域并不存在权利穷竭问题。理论界所说的商标权穷竭至多可看作是对商标权的一种限制。

  「关键词」权利穷竭原则 商标权内容商标权不穷竭 商标权限制

  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又称权利用尽原则、首次销售原则。其基本涵义是: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穷竭了。凡是合法地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人,只要不将其用于侵犯知识产权人的专用权,即可以自由地使用、转卖、处置该知识产权产品。

  权利穷竭原则在传统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三大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在专利权领域,权利穷竭是指专利权人对首次投放到市场的专利产品的使用权和销售权的穷竭;在版权领域,权利穷竭原则是指权利人对投放市场的版权作品发行权的穷竭;在商标权领域,权利穷竭是指合法地载有某商标的货物一经投放市场,商标权人即丧失了对它的控制,其权利被视为用尽,任何人再次销售该产品,商标权人应无权阻止。因此,在销售活动中,权利人只可正常行使一次权利。

  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即是授予知识产品创造人以独占权,使其在没有别人同其竞争的条件下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产品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通过经济利益的刺激,鼓励知识产权所有人不断地生产知识产品,以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所有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法律又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一些必要的限制,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权利穷竭亦是限制之一。我国《商标法》中尽管没有规定权利穷竭,但我国理论界一致承认商标权的穷竭。

  1994年发生在北京的枫叶、鳄鱼商标纠纷案即涉及到商标权穷竭问题。北京百盛购物中心的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购人北京服装厂生产的“枫叶”牌服装,撕去“枫叶”注册商标标识后,换上鳄鱼商标,高价出售。北京服装厂就此对新加坡鳄鱼公司提起侵权诉讼。由于对有关商标权理论认识不清,造成该案长期搁置。

  有的专家认为,“北京服装厂卖出服装后,就失去了对该服装的任何支配权,包括在服装上使用标记的权利。请问:北京服装厂有什么权利要求在已经卖给别人的服装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这是典型的运用“商标权穷竭”理论进行分析,即鳄鱼经销商不侵权。有的专家则认为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侵犯了北京服装厂的商标权。

  笔者通过学习研究,并结合本案,却得出了一个结论:即在商标权领域不存在权利穷竭的问题。要讨论这个问题,首先应明确什么是商标权,其内容是什么。

  一、商标权及其内容

  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权。它是一个集合概念,其内容包括商标专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续展权等。其中,商标专用权是核心。我们说商标权,一般就是指商标专用权而言,其他诸如转让权、许可使用权、续展权之类均是由此而产生。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权就是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商标权人有权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权,也称为商标权的积极效力;二是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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