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注册“燕舞”迟缓判赔6.7万,全国首例商标代理纠纷案审结

发布时间:2019-08-26 03:18:15



  本报讯(记者 李慧娟) 近日,全国首例商标代理组织纠纷案在江苏省盐城中院审结,盐城纵横商标事务所被终审判决赔偿委托人盐城市钢顺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钢顺公司)经济损失6.7万余元。
  据悉,2001年10月8日,钢顺公司经盐城纵横商标事务所查询得知,使用于第7类洗衣机商品的燕舞商标当前尚无人注册,钢顺公司遂于10月15日委托盐城纵横事务所办理该商标的注册事宜,交纳了有关费用,并向该事务所提交了所需全部材料,完成了申请人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根据商标代理常识,商标代理组织对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有抢先注册的义务,盐城纵横商标事务所本应尽快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申请手续,然而直到11月23日,国家商标局才收到盐城纵横商标事务所上报的有关材料,贻误申请人一个多月时间。恰在11月15日,国家商标局收到盐城燕舞科大电器有限公司申请的与钢顺公司相同的商标,被受理并公告,致使钢顺公司丧失了获得该商标的权利。
  钢顺公司多次与盐城纵横商标事务所交涉、协商未果,,。,盐城纵横商标事务所在收到钢顺公司委托代理申报注册商标的材料后,怠于行使申报义务,致使国家商标局收到钢顺公司的申请注册商标材料比盐城燕舞科大电器有限公司迟一个星期,而使钢顺公司丧失了对该商标的注册权、使用权,给钢顺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盐城纵横商标事务所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审判决盐城纵横商标事务所赔偿钢顺公司经济损失6.7万余元。盐城纵横商标事务所不服该判决,,,原审判决得当,并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