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判断——“漓源”与“力源”

发布时间:2019-12-04 17:08:15


一、来函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我区桂林市大米厂于1995年4月28日在第31类(动物饲料)上获得“Liyuan”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号为第742527号,同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设计说明拼音中文为“力源”。由于该商标在注册时没有汉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用户不易识别,因此该厂于 1997年1月28日,委托广西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在第31类(动物饲料)中申请注册“力源”、“漓源”商标。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于1997年 2月 15日以标申请直字 4046号下发《受理通知书》同意受理,并分别给予申请号为“ 97008890”、“97008891”。同年4月18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又以(1997)标审二意第02900号审查意见书,通知该单位申请的“力源”商标与成都市星火畜禽研究所已经初步审定的“力源”商标文字相同,要求删除“力源”文字,但同时申请的“漓源”商标至今没有被驳回。  桂林市大米厂年饲料销售额超过2亿元,商标的正确使用对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特请示你局,目前该厂以未注册商标形式使用“漓源”商标,与成都市星火畜禽研究所已注册的“力源”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我们认为:“漓源”组合商标与“力源’文字商标不相近似。理由是:“力源”和“漓源”无论从“力”“漓”的字形上、读音上,还是整体的词义上都有明显的区别,不易造成误认和混淆。况且目前该厂申请注册的“漓源”商标系文字与图形、汉语拼音构成的组合商标,与单纯的“力源”文字商标更不具近似之处,应不视为近似商标。当否,请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五日
  二、答复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漓源”与“力源”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请示》(桂工商报字[1997]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1类动物饲料上的“力源”商标是成都市星火畜禽研究所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024891号,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你局来函及所附材料,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漓源”及图形组合商标与“力源”文字注册商标不近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