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构成】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

发布时间:2019-08-25 01:52:15


  商标构成要素是商标成立的前提,但并非所有符合这一要素规定的商标都能得以注册。我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某些标志禁止作为商标:

、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