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转"商标注册被驳回 申请人提三理由力挺

发布时间:2020-08-22 18:39:15


广西百色市的黄女士于2004年2月,申请在第10类“按摩器械、避孕套、健美按摩设备”等商品上注册“二人转”商标,因“二人转”是东北的一种民间艺术形式,此事公开后受到多方关注。今年3月29日,国家商标局正式发出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了黄女士的申请,理由为:“二人转”是一种艺术形式,用于指定商品做商标,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对于这一驳回决定及理由,黄女士表示不服,并于近日按《商标法》的规定,书面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并提出3条不服的理由。 理由一:“二人转”避孕套不是色情 国家商标局在驳回决定中的理由,就是认为将“二人转”用于指定商品做商标,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对此,黄女士表示不服,并已委托广西商誉商标事务所正式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在这份申请书上,黄女士认为,被驳回的商标将用在“按摩器械、避孕套、健美按摩设备”等方面,这些都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关的商品,为什么会被认为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黄女士认为,争议最大的可能是避孕套,如果这一商品使用“二人转”商标,一些人可能会与性暗示、不道德行为、色情等联系起来。 黄女士说,现代文明发展到今天,避孕套已是一种预防性病、保障安全的普通商品,它本身并不带有道德情感因素,使用它也不是什么令人不齿的事,相反它是现代文明的标志。黄女士认为,商标只是一种区别商品来源的符号,“二人转”作为避孕套的商标是申请人的商业创意,避孕套不能与所谓的“色情”划上等号,根本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二人转”作为商标名称也绝不会亵渎“二人转”这一民间艺术文化。理由二:“二人转”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黄女士表示,第3501466号“二人转”商标已经获准在第32类“啤酒、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矿泉水”等商品注册;第1743911号“二人转”商标也已经获准在第33类“酒(饮料)、葡萄酒”等商品上注册。由此可见“二人转”这一名称是可以被允许作为商标在商品上注册的,国家商标局提出的“二人转”是一种艺术形式,用于指定商品做商标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理由“站不住脚”。 黄女士提出,第33类酒商品属于国家严格监控的特殊商品,都可以获准注册,而被驳回商标的第10类商品仅是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普通商品而已,因此同样有理由被获准注册。她认为,商标审核的标准除了考虑地方文化的差异性外还应用统一的标准尺度来衡量,被驳回商标应该可以和别类的“二人转”商标共存于市场上。 理由三:类似商标注册有先例“类似商标注册有先例。” 黄女士说,“刘三姐”是一个全国知名的艺术形象,也是很有影响的广西文化品牌,而早在1996年,“刘三姐”在第10类“奶嘴、避孕用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获得了核准注册。尽管该商标涉及到“避孕用品”,但这么多年来也并没有对社会产生什么负面影响。除此之外,第34类“香烟”等国家严格监控、并且会对消费者身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商品,也同样获准注册了诸如“刘三姐”、“阿诗玛”、“西施”等各地方的艺术文化品牌,而且在广大公众中还具有相当的知名度。而实践也证明,这些用艺术文化、艺术形式的名称来注册商标的地方文化品牌,在市场上使用后并未产生任何社会不良影响。 因此,黄女士认为,“二人转”也是艺术形式的一种,只要用客观、公正的态度去衡量比较,被驳回商标并没有任何可以凌驾于上述商标的特殊功能,也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