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瑞败诉ENVACAR案

发布时间:2021-02-18 19:15:15


,认为申请商标“EN-VACAR”具有不可注册性,维持了被告。。2002年10月10日,,该商标译名为“硫酸胍生”,是一种抗高血压药的通用名称,通用名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不服,向商评委提起复审。商评委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ENVACAR”指定使用在医药制剂等商品上,依法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原告提供证据不能证明“ENVACAR”为其独创且独家使用的商标,申请商标应予驳回。美国辉瑞产品有限公司不服,。辉瑞公司认为,因为“EN-VACAR”商标使用于抗高血压药物的商品上历史悠久,享有盛誉,所以才会出现被商评委误认为是该种药品的通用名称的情况。,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并确认“ENVACAR”商标可注册性。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所以申请商标“ENVACAR”具有不可注册性。另外,一中院认为,被告商评委引用正式出版物对相应词汇的解释,在没有充分的相反证据情形下,应予以确认。原告提出其申请商标“ENVACAR”为其独创且独家使用的商标,而非某类药品的通用名称,但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充分支持其观点。据此,一中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