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探讨

发布时间:2019-08-12 11:40:15


  今年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区市政建设和旧城改造力度明显加大,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初步统计今年我区城市建设总投资额超过40亿元,拆迁总户数超过1万户。在这大拆迁、大变化、大发展的背景条件下,要求每一个拆迁户都能完全信任、理解、配合党和政府是不现实的,对极少数漫天要价、无理取闹的钉子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所难免,也是必然选择。

  当前,强行拆除拆迁房屋主要有两类执行程序,一类是司法强制执行。由于公正与效率是司法行为的永恒主题,公正是第一位的,效率是第二位的,因此,司法执行更加强调严格的程序,一般说来效率较低;另一类是行政强制执行。由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行政行为的重要准则,因此行政执行更加强调的是效率第一,具有高效、快捷的特点。越来越多地成为推进拆迁工作的重要选择。但是我国迄今为止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也没有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定。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规定行政机关执行权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授予政府相关部门对拆迁房屋的强制拆除权时,缺乏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总结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做法和经验,探讨并逐步规范城市房屋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保证行政执行低成本、高效率的必然要求,是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统一性的必然要求,是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正当权益,体现执政为民,维护政府形象,树立政府权威的必然要求。

  一、基本原则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是行政强制执行在城市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对拆迁中的行政主体所有的强制行为起着统率和指导作用。

  依法强制原则。

  也称强制法定原则,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延伸和体现。指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必须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主要内容包括设定权法定、主体法定 、手段法定、程序法定、对象法定等。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设定来源于行政法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1条也作了相应规定。这里实际上还包括主体法定的内容,即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如何界定有关部门,①必须与城市建设管理相关联;②必须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由此可以包括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

  但是,在房屋拆迁强制执行中,最具有操作性应当是程序法定和方法法定。在尚未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应当有一个最低限度和起码要求,即对拆迁房屋实施强制执行中,执法程序和方法必须是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已有明文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并对强制执行中涉及专门法规定的,必须依有关专门法规定办事,如遇阻挠执行、影响现场秩序的,必须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