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9-08-13 15: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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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其他的诉讼程序,有其独有的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

  3.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案件的裁判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否则,不可能引起再审。

  4.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不受时间的限制,,再审程序。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5.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错误的裁判。

。,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同时,,,。

  7.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