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耐福石膏板(芜湖)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萌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4-15 15:32:15


&nbsp可耐福石膏板(芜湖)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萌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9-27 11:02:06

&nbsp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人 民 法 院

&nbsp民 事 调 解 书

&nbsp(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66号

&nbsp原告可耐福石膏板(芜湖)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David Neil Gregory。

&nbsp委托代理人张平,安徽安芜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告上海三萌实业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石文琪,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经纬,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委托代理人邹菁,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nbsp原告认为,第1398628号“可耐福”商标及第G665065号“KNAUF”商标所有人为案外人可耐福石膏两合公司,。2009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www.sum-group.com.cn)上擅自使用上述两商标,故涉讼。

&nbsp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nbsp1.被告上海三萌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0日前停止在其网站www.sum-group.com.cn上使用第1398628号“可耐福”商标及第G665065号“KNAUF”商标,若被告到期未履行,则赔偿原告可耐福石膏板(芜湖)有限公司人民币5万元;

&nbsp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可耐福石膏板(芜湖)有限公司负担。

&nbsp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09年8月19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nbsp审 判 长 倪红霞

&nbsp代理审判员 杜灵燕

&nbsp人民陪审员 孙国瑛

&nbsp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nbsp书 记 员 钱丽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