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温州崇高百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汉德威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2-14 20:01:15


&nbsp上诉人温州崇高百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汉德威服饰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10-01-19 10:42:36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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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民事裁定书

&nbsp(2009)浙辖终字第159号

&nbsp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崇高百货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孙宏建。

&nbsp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汉德威服饰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刘梅贤,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炜、胡胜文,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原审被告GIANNI VERSACE S. P. A(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1-20121亚历桑德罗曼佐尼路38号。

&nbsp法定代表人MR. MASSIMILIANO CAFORIO。

&nbsp原审被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

&,董事长。

&nbsp原审被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楼金炎。

&nbsp原审原告深圳市汉德威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德威公司)诉原审被告GIANNI VERSACE S. P. A、温州崇高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高百货)、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百货)、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大厦)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崇高百货、银泰百货、杭州大厦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09)浙杭知初字第74-2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崇高百货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nbsp原审裁定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经审查,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该院作为侵权行为。、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于2009年5月15日裁定:驳回崇高百货、银泰百货、杭州大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nbsp崇高百货上诉称:1. 汉德威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以外,且起诉状中称其在全国都有销售网点,可见本案影响范围之广;2. GIANNI VERSACE S. P. ;3.银泰百货和杭州大厦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势必对全省乃至全国的零售企业产生影响;4.汉德威公司要求的赔偿额高达5400万元。综上所述,本案属于在浙江省甚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nbsp经审查,汉德威公司以GIANNI VERSACE S. P. A、崇高百货、起诉称,其系商标号为1353576的“VJC”商标的商标权人。GIANNI VERSACE S. P. A未经其授权,生产标注有“VJC”商标的产品,崇高百货系上述产品的销售代理商,银泰百货、杭州大厦则在明知产品侵权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GIANNI VERSACE S. P. A停止被控侵权行为,销毁相应的商品标签及包装物;另三名原审被告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四原审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400万元以及因收集证据产生的费用人民币72770元,合计人民币54072770元。

&nbsp本院认为,,。而根据本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本院管辖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本案中,虽然汉德威公司的诉讼请求较高,但尚不足2亿元,故本案不属于在浙江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崇高百货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裁定如下:

&nbsp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nbsp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nbsp  

&nbsp审 判 长 周 平

&nbsp代理审判员 高 毅 龙

&nbsp代理审判员 陈 宇

&nbsp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nbsp书 记 员 何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