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义乌市双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Google Inc.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22 18:18:15
 原告义乌市双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Google Inc.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0-20 16:15:25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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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义民初字第5696号
 原告:义乌市双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黄昌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宁,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商建刚,上海得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Google Inc.(科高公司、谷歌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山景城半圆剧场大道1600元。
 法定代表人:Annabelle Daniel Varda(安娜贝尔.丹尼尔.瓦尔达),商标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查建海,北京刘元和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双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Google Inc.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义乌市双峰机械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双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义乌市双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小坚
 审 判 员 龚益卿
 审 判 员 龚辉文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叶 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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