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第一摩尔超市有限公司与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

发布时间:2019-08-18 19:03:15


&nbsp海南第一摩尔超市有限公司与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海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7-07 10:59:47

&nbsp海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nbsp民事调解书

&nbsp(2009)琼民二终字第22号

&

&nbsp海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nbsp民事调解书

&nbsp(2009)琼民二终字第22号

&nbsp上诉人(原审被告) 海南第一摩尔超市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张晋,总经理。

&nbsp委托代理人陈居宁,海南环瑞置业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

&nbsp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

&nbsp法定代表人博克"迪特、梗斯勒"马丁、蔡次"诺根,该公司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拜成,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nbsp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海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李造。

&nbsp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nbsp上诉人海南第一摩尔超市有限公司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海中民法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海中法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nbsp(2009)琼民二终字第22号一案,上诉人海南第一摩尔超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原审被告海南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就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nbsp一、由海南第一摩尔超市有限公司在十日内一次性向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支付1.75万元人民币赔偿费。

&nbsp二、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放弃(2008)琼崖证字第4762号公证书所涉所有商品的诉讼行为。

&nbsp三、第一摩尔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旅行包、运动鞋。

&nbsp四、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人民币由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有限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余款退回第一摩尔超市有限公司。

&nbsp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nbsp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的规定,上述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nbsp审 判 长 高江南

&nbsp审 判 员 戴义斌

&nbsp代理审判员 刘振勇

&nbsp二○○九年三月二日

&nbsp书 记 员 丁烨敏

&nbsp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nbs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nbsp审核:高江南 撰稿:高江南 校对:丁烨敏 印刷:冼时平

&nbsp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3月2日印制

&nbsp(共印22份)

&nbsp审 判 长 高江南

&nbsp审 判 员 戴义斌

&nbsp代理审判员 刘振勇

&nbsp二○○九年三月二日

&nbsp书 记 员 丁烨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