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红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1 06:30:15


&nbsp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红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10-01-08 17:05:59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nbsp民 事 判 决 书

&nbsp(2008)甬鄞民一初字第2691号

&nbsp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nbsp法定代表人:李如成。

&nbsp委托代理人:郭继跃。

&nbsp被告:李春红。

&nbsp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红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继跃、被告李春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nbsp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2008年3月20日,被告以原告所生产的“雅戈尔”牌纯棉免熨衬衫上使用“DP” 标识,侵犯了被告合法持有的“DP”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原告发来警告函,要求原告停止使用“DP”标识,并赔偿被告的损失。被告还于2008年4月8日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投诉,要求该分局予以查处。。原告认为,原告的纯棉免熨衬衫商标是“雅戈尔”,“DP”仅是服装面料抗皱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原告在使用了该技术的衬衫上使用“DP”标识是为了表明服装的质量,故原告并不侵犯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被告以警告函、向媒体披露和向工商机关投诉等方式主张权利,使原告是否侵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此,。

&nbsp被告李春红答辩称:“DP”是被告的注册商标,原告在其生产的衬衫的吊牌上突出使用“DP”标识,侵犯了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DP”并非原告诉称的服装面料抗皱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除原告外并无其他服装企业使用“DP”标识。

&nbsp原告为证明被告以各种方式主张原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

&nbsp1、2008年3月20日被告委托律师发给原告的《律师函》一份,证明被告委托律师致函原告,认为原告侵犯了被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原告停止侵权,并要求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的事实;

&nbsp2、2008年4月10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的《立案审批表》,以及2008年4月8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向被告所作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被告以原告侵犯被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投诉的事实;

&nbsp3、2008年7月7日的《新京报》的报道一份,证明被告向 ,要求原告停止使用“DP”标识,并要求原告赔偿被告1000万元的事实。

&nbsp被告质证后对上述证据和证据证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后因故没有正式起诉;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区分局已于2008年8月4日将被告的投诉以通知的方式销案。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被告曾向原告发出警告函,并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投诉,但已被销案,《新京报》报道被告已起诉原告但实际未起诉等事实。

&nbsp原告为证明原告自身持有的注册商标“雅戈尔”的价值和原告生产的“DP”衬衫是国家重点新产品等事实,提供以下证据:

&nbsp1、,证明原告持有“雅戈尔 YOUNGOR”注册商标;

&nbsp2、,证明原告生产的衬衫是中国名牌产品;

&nbsp3、2007年中国品牌500强的报道一份,证明原告的“雅戈尔”品牌排名第66位,品牌价值92.11亿元;

&nbsp4、驰名商标的通知》一份,证明原告的“雅戈尔 YOUNGOR”商标系驰名商标;

&nbsp5、2006年11月国家科学技术部等四部局核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一份,证明原告的“DP纯棉免熨精品衬衫”是国家重点新产品。

&nbsp被告质证后对上述证据均没有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认为,原告待证的事实是本案的要件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故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原告持有“雅戈尔 YOUNGOR”注册商标,该商标是驰名商标,原告生产的衬衫是中国名牌产品,原告生产的“DP纯棉免熨精品衬衫”是国家重点新产品,原告的“雅戈尔”品牌在2007年排名第66位,品牌价值92.11亿元等事实。

&nbsp原告为证明“DP”系服装行业一种面料抗皱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并被广大科研单位和服装行业认同和广泛使用,提供了以下证据:

&nbsp1、2008年4月22日中国服装协会出具的《关于DP整理技术的说明》一份,,。《复函》称:“‘DP’ 是一种抗皱整理技术”,“‘DP’已成为服装行业一个常用的有特定含义的技术词汇的缩写,为广大科研单位、服装企业认同和广泛使用”;

&nbsp2、1989年至2003年发表于《北京服装学院学报》等各种刊物的专业论文7篇,“DP”缩写出现在这些文章的标题中,内容均从专业的角度探讨“DP”整理技术;

&nbsp3、《中国印染行业协会》网站的《加强行业交流和合作 提升纺织品后整理技术》的文章一篇,内容谈到“DP”整理已被市场接受;

&nbsp4、《练漂整》教材部分内容复印件,证明“DP”整理技术已在服装业被广泛使用;

&nbsp5、东莞市恒业助剂有限公司的广告宣传资料一份,证明该公司在销售一种“DP”整理剂。

&nbsp被告质证后认为,对上述证据除对服装协会的所谓“DP”整理技术已被服装企业广泛认同和使用有异议外,其他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由于上述论文的标题、正文及教材内容均使用“DP”缩写,东莞市恒业助剂有限公司也在其产品介绍中使用了“DP”缩写,这与服装协会复函内容相吻合,故本院据此认定“DP” 是一种服装抗皱整理技术的缩写,已为广大科研单位和部分相关企业认同和广泛使用。

&nbsp被告为证明其拥有“DP”注册商标的事实,。原告质证后无异议。本院对《DP商标注册证》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被告持有“DP”注册商标。

&nbsp被告为证明原告在其生产的衬衫上突出使用“DP”标识的事实,提供了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08年6月16日出具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一份,内附原告生产的衬衫的整体包装和吊牌的图片各一张。原告质证后无异议,但认为并非突出使用。本院对《公证书》予以认定,并据此认定原告在其生产的纯棉免熨衬衫的吊牌上使用“DP”标识的事实,至于原告是否突出使用,本院综合其他证据再作认定。

&nbsp另据原告陈述,原告于2005年底或2006年向市场推出“DP”纯棉免熨衬衫,该衬衫约90%通过商场的雅戈尔专厅或雅戈尔专卖店销售,其余约10%是有关单位委托原告生产的职业服装。被告质证后对原告的上述陈述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nbsp另据被告陈述,被告自2007年起开始在女装上使用“DP”商标,此前没有使用过“DP”商标,女装在武汉市场批发,年销售额约500万元。原告质证后对被告的陈述表示有异议,故本院不予确认。

&nbsp综上,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nbsp被告李春红于2003年8月21日注册了“DP”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即服装、鞋、帽等。

&nbsp2005年底或2006年初起,原告在其生产的使用了面料抗皱整理技术的“雅戈尔 YOUNGOR”牌纯棉免熨衬衫上使用“DP”标识,该标识位于吊牌的中心位置,字体明显大于吊牌上的原告注册商标“雅戈尔”。但吊牌相对于衬衫的包装较小,衬衫的外包装上标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大型字体“YOUNGOR” 。

&nbsp2008年3月20日,被告以律师函的形式向原告发出警告函,认为原告所生产的“雅戈尔”牌衬衫上使用“DP” 标识,侵犯了被告合法持有的“DP”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原告停止使用“DP”标识,并赔偿被告的损失。2008年4月8日,被告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投诉,要求该分局予以查处。该分局于2008年8月4日予以销案。

&nbsp2008年7月7日,《新京报》发表题为《雅戈尔标“DP”遭千万元索赔》的文章,,要求原告停止使用“DP”标识,并要求原告赔偿被告1000万元。但被告实际没有正式起诉。

&nbsp另查明,“DP”作为服装抗皱整理技术的缩写,已被科研单位广泛使用,也被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企业使用。

&nbsp又查明,原告于2002年10月21 日再次获准“雅戈尔 YOUNGOR”注册商标,使用商品也是第25类,即服装、鞋、帽等。“雅戈尔 YOUNGOR”商标于1997年4月9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6年11月国家科学技术部等四部局认定原告生产的“DP纯棉免熨精品衬衫”是国家重点新产品。2007年9月,原告生产的“雅戈尔 。2007年中国品牌500强中,原告的“雅戈尔”品牌排名第66位,品牌价值92.11亿元。

&nbsp还查明,原告生产的纯棉免熨衬衫约90%通过各大商场的雅戈尔专厅或雅戈尔专卖店销售,剩余的约10%是有关单位委托原告生产的职业服装。

&nbsp本院认为:由于被告以律师函警告原告、向媒体披露其已起诉原告等方式,表达了原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要求赔偿的主张,使原告能否继续合法使用“DP”标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虽然被告后来通过向工商行政机关投诉的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在被工商行政机关销案后,未继续启动司法程序解决争议。由于缺乏具有既判力的司法裁决作支持,被告又在本案的庭审中坚持认为原告构成侵权,原告能否继续使用“DP”标识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故原告主动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具有诉的利益,符合起诉的条件,本院应予审理。

&nbsp被告李春红对“DP”商标依法进行了注册登记,其对该商标的专用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但由于“DP”系服装面料一种抗皱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在服装的专业研究领域广泛使用该缩写,生产领域也有企业在使用该缩写,故原告在使用了抗皱整理技术的纯棉免熨衬衫上标识“DP”,表达了服装的品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故“DP”虽为被告的注册商标,但由于“DP”系服装面料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故原告有权正当使用。何谓正当使用,应作三个方面的考量。首先考量客观上该产品是否符合标识所标明的特征。由于原告在使用了DP技术的纯棉免熨衬衫上标识“DP”,故原告使用“DP”标识符合产品的特征。其次,要考量使用者的使用目的是否正当,即主观上是否想故意引起公众与他人商标的混淆。原告的 “雅戈尔 YOUNGOR”商标是中国品牌500强中排位第66的驰名商标,品牌价值高达近百亿元,其衬衫又为中国名牌产品,“DP纯棉免熨精品衬衫”更是国家重点新产品。相比之下,被告“DP” 商标的知名度相对较低,故原告显然不可能故意让公众把自己的产品误以为是知名度相对较低,又没有衬衫市场份额(被告自称只生产女装)的被告产品。再次,要考量使用者在客观上是否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单纯分析原告衬衫的吊牌,由于把“DP”标识在中间位置,且“DP”字母明显大于其雅戈尔商标,似乎属突出使用。但从原告衬衫的整体包装来看,由于吊牌相对于整体包装来说较小,而包装上的“YOUNGOR”商标十分醒目,吊牌上的“DP”标识相对于包装上“YOUNGOR”商标显得不突出,故从整体分析,“DP”标识并不突出。评判是否突出使用的最终标准是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本案中,一方面,原告“雅戈尔 YOUNGOR”商标与被告的“DP”商标知名度相差悬殊;另一方面,由于原告生产的衬衫除专门为相关单位生产的职业装外,都是在商场的雅戈尔专厅或雅戈尔专卖店销售,与被告的产品属不同的销售方式和途径。故当消费者在商场的雅戈尔专厅或雅戈尔专卖店看到外包装上标有显著的“YOUNGOR”商标,但吊牌上标有“DP”标识的衬衫时,几乎不可能把驰名的原告产品误以为是知名度相对较低的被告产品,即标识“DP”的原告衬衫不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综上,由于“DP”是一种服装面料抗皱整理技术的通用缩写,原告在使用了该技术的纯棉免熨衬衫上可以正当使用该标识,事实上,原告的使用属正当,故原告请求确认不侵权被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理由成立,被告辨称原告侵权的理由不成立。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nbsp原告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采用了DP抗皱整理技术的服装上使用“DP”标识不侵犯被告李春红的“DP”注册商标专用权。

&nbsp本案诉讼费900元,由被告李春红负担。

&nbsp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0060143738093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nbsp审 判 长 周兴宥

&nbsp审 判 员 鲍根月

&nbsp人民陪审员 赵春兰

&nbsp二○○九年一月四日

&nbsp书 记 员 董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