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凤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08-12 23:31:15


&nbsp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凤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nbsp提交日期:

&nbsp2009-04-24 17:12:51

&nbsp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nbsp浙 江 省 杭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nbsp民 事 调 解 书

&nbsp(2008)杭民三初字第544号

&nbsp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创业路287号。

&nbsp法定代表人吴学人,董事长。

&nbsp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炎欢,上海松江区新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nbsp被告施凤林。

&nbsp案由: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

&nbsp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邦公司)为与被告施凤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立邦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炎欢、被告施凤林到庭参加诉讼。

&nbsp原告立邦公司诉称:原告是“立邦”系列商标专用权权利人。“立邦”系列商标包括“立邦”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NIPPONPAINT”组合商标等。该系列注册商标包括了第2类,即:“油漆”漆、底漆等。立邦是一个有百年历史的全球性油漆涂料品牌,在建筑领域和工业漆等领域享有盛誉。在中国,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作为立邦产品的生产商生产立邦全系列各油漆和涂料产品。通过不断的发展开拓,立邦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已被广大用户所知晓,立邦漆全系列产品在普通消费者心中已享有较高声誉。普通消费者看到原告的“立邦”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NIPPONPAINT”组合商标等就能自然联想到原告立邦公司,原告也为维护品牌形象,对销售商品进行了专卖许可资格管理,经许可的销售商有权使用标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店面装潢。值得一提的是,,认定“立邦”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作为油漆、涂料行业经营的商家,与原告间并不存在商标许可使用关系,其也非原告授权的地区专卖店,但被告却在其商铺店招上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作为其商铺营销的标识,散发带有侵权成份的资料,如名片等。原告认为,被告之行为客观上已明显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商铺与原告之间有内在联系。其行为也形成对原告授权许可的专卖店和原告经营格局利益的损害。被告之举存在着明显主观恶意,其行为实际已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导致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及原告合法权益的侵害。据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消除位于杭州市大关路二轻市场D区20号凤林油漆商行店面匾额、招牌、店门上的带有“立邦”字样、“ ”图形、“ 及NIPPONPAINT”组合图及文字的商业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商店匾额、广告,并停止使用;二、判令被告在当地日报上以不少于半个整版的篇幅刊登声明,以消除其造成的不良影响;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含合理费用);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nbsp在审理过程中,立邦公司与施凤林经过协商,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nbsp一、施凤林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七日内消除位于杭州市大关路二轻市场D区20号凤林油漆商行店面匾额、招牌、店门上的带有“立邦”字样、“ ”图形、“ 及NIPPONPAINT”文字组合的标识(对拆除的上述标志由施凤林自行处理);并停止侵犯“立邦”文字、“ ”图形、“ 及NIPPONPAINT”图文组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nbsp二、施凤林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立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款项汇入以下帐户,户名: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张江支行,帐号:1001194909016211816。

&nbsp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施凤林负担,应于调解书签收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立邦公司(帐户同上)。

&nbsp四、如施凤林未按期履行上述三项义务,则立邦公司有权按照15万元的金额,。

&nbsp五、立邦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nbsp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nbsp上述调解协议内容已经立邦公司和施凤林于2009年1月12日签字生效。

&nbsp审 判 长 沈 斐

&nbsp代理审判员 张 棉

&nbsp人民陪审员 李 雯

&nbsp二○○九年一月十二日

&nbsp书 记 员 江晓帆